第五章盐的专卖(第5/18页)

这些盘铁,大概有200至400平方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容易破裂且替换昂贵。用这种方法获取的盐据说呈青色,其质量要比用较小的锅生产的食盐为差。似乎在1552年以后,少数盘铁得到了替换,因为灶户那时已经获准从江南引进一些锅,又在临近盐场的一个小镇——白塔河开场鼓铸锅。庞尚鹏在1568年总理盐政时,却认为在盐场出现的锅鼓励了私盐的生产,因为这使得每个人都可以获得食盐生产的必要设备。他在给皇帝的一份奏疏中指出有些灶户竟然拥有十口锅,每口锅一日一夜可得盐200斤。这样一个生产者每年具有生产将近400吨盐的能力,获得了大约1200两白银的收入。庞尚鹏认为,正是这些富灶成为私盐的主要来源。随后他建议关闭制锅作坊,严格控制制盐设备的生产者,登记所有现存的锅和贮存盐卤的砖池。私筑盐池将被查封〔53〕。这个建议即使得到实施,似乎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正如后来的人们所记述的那样,盐场仍旧同庞尚鹏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一致。巨大盘铁的使用从未复兴。这段插曲只是表明了官方为了保护盐的专卖会毫无迟疑地采取限制性手段。

在长芦地区,政府当局分配灶户的锅有几种不同的尺寸,但其实际大小却无据可查。一度曾经有过这样的建议,即要求盐课的评估与锅的尺寸相适应〔54〕。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曾经推行过这种办法。

这种建议是不切合实际的,这是因为官盐是政府从单个灶丁那里征收。如果要保持国家税收在一个必要的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支持那些小规模的、独立的生产者。在16世纪晚期,这些小生产者蒸煮海水时,使用以纸粘糊的竹制篾盘,以卤防火,这是一种粗糙的生产方法,说明了他们的贫困程度〔55〕。然而政府却不能资助他们,也不能试图去限制灶户中大户的生产。甚至这些生产私盐的大户,也经常被编审为一个固定的灶丁数额,并向政府交纳盐课。限制他们的生产将会进一步减少国家收入来源。但是以生产能力为基础进行评估是一个非常不同的观念,需要新的立法和进行结构调整。明代后期的政府,已无力去采取这样激烈的措施。甚至政府用来保护小生产者利益的官方荡地,这时也被大户所垄断了。他们恃强占种草荡,不准他人进入〔56〕。盐的生产基本上是农村工业,而政府对乡村控制不力,所以不可能利用所有的收入来源。正像地方官员在征收田赋过程中要应付大、小田主一样,都转运盐使司在对待大、小灶户方面也不会做得更好。

只有河东运司似乎对盐的生产控制比较有效。这里的盐湖,自从宋代开始,就已经被墙围起来。1494年,一位巡盐御史又进行了重建。墙有13尺高,围绕起来有13英里长,仅在戒备森严的城门处可以出入。1476年,另一位御史把墙的高度增加到21尺。清朝接管时,发现城墙仍然完整如初。

盐商的角色

原则上,盐课收入一般用于军镇开支。从内陆向边镇地区运输税粮耗资巨大,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政府采取了开中制,召商支边。

明朝政府在处理盐商事务时,从来没有宣布过任何一项普遍性政策,盐务机构也没有公布过任何指导性方针。具体适用的方法,是以当时的需要和情况为基础,由各个官员单独制定,这些普遍性做法逐渐成为定例。

虽然官员要同商人进行各种交易,但是他们从来不认为政府同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他们看来,国家高高在上,凌驾于契约关系之上,每个国民都有为其服务的义务。商人们被希望产生利税,而且希望是自愿地参与政府活动。然而,当无利可图,没有自愿者经销食盐时,官员认为征召商人去完成这项任务是完全公平合理的事情,就像他们要求普通百姓服役一样。在某些情况下,商人事实上被期望在同政府进行交易时,要承担一定损失。他们可能认为这些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是特许经商的费用〔57〕。

价格、解运办法、截止日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罚等,全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虽然地方管理者和监察官员常常提出建议,但所有重大事情都要由北京的皇帝批准。有时,这些建议在提交之前,也向盐商征求意见,但他们从来没有机会同官方讨价还价。商人们希望以投标的方式购买政府指定价格的官盐,但这种建议得不到赞同。在1518年和1526年,一些盐商想出了能被朝廷接受的出价,并进行了两次努力〔58〕。虽然看起来他们是同京师联系紧密、有影响力的富商,他们的建议能够赢得皇帝的欢心,但却激怒了官僚。户部实际上两次都持反对意见,并要求将这样的商人逮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