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贪婪之九十年代(第6/24页)

回到家里,我铺开了稿纸,拿起了笔。

我想,得有中国人为我们的100多位同胞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啊!尽管他们是那么地不争,但毕竟是我们的同胞。他们的不争,他们的软弱,并非我的头脑难以理解的。说到底,他们忍气吞声,畏如驯奴,还不是因为不想丢掉那一份工作吗?

于是我写了。题目和此篇一致。写罢,便与另一篇文章《知识和女性》一并寄给了《武汉晚报》的周忠良兄。

我在文章中,直斥那韩国女人为“婊子”,并且我白纸黑字写着——我不是法盲。我知道“婊子”二字,对于女人是极大的人格侮辱。我明白我是在侮辱她,也准备好了承担这一后果的法律责任。但我并非一个以公然侮辱女人为能事、为快事的流氓文痞。我斥她为“婊子”,乃因她在我们中国,首先侮辱了我的100多位同胞。不但侮辱了他们,也无情地摧残了他们的唯一的资本——身体健康。一个月无偿加班加点250多小时,一个星期内连续工作只获准休息五六小时,这不意味着是一种无情的凶狠的摧残吗?她必得为这一种摧残,包赔我的同胞们的“唯一资本”的巨大损失!由于她所公然侮辱的中国人数众多,那么我认为量变已经构成了质变。她实际上已经侮辱了我的国,侮辱了我国的法——起码是《劳动法》,当然也便等于间接地侮辱了我。除非她首先向我的100多位同胞公开道歉,其次向我的国及我本人道歉,否则我虽侮辱了她也要拒绝向她道歉!如果她和我上法庭打官司,我奉陪到底。

《知识和女性》很快便见报了。

《伤心一跪》却如泥牛入海。

大约一个月后,我在某报上发现对那一事件的又一次报道——很短,很不显眼的位置。大意是“事件”已获“妥善”处理,那韩国女人终于肯向100多位中国职工表示歉意了。是公开在报上“表示”的,还是仅仅在他们面前说了几句“歉意”的话,报道中未提。我想肯定的是后一种“表示”。也许那报道本身,就算替她“公开表示”了吧?

至于那被开除的青年工长,报道中也未提。想必是“开除没商量”。

于是我不禁又作如是想——有关方面得到的是罚款,100多位工人得到的是“歉意的表示”,韩国女人依然是颐指气使的老板……

的确不失为最“妥善”的处理方式。

但我总觉得,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暧昧的一片沉默,意味着中国和我们中国人,丢失了什么。甚至意味着,变相地放弃了什么似的。也许,中国和我们自己,都在不知不觉之中开始习惯的太多了。也许,过不了多久,也就再没有什么事情和事件,值得我们稍微地震惊了。而居然仍保持着震惊本能的人,则理所当然地显得少见多怪,显得滑稽可笑,甚至愚不可及了。

我于是便想到了我那篇不知下落的文章。据我所知,它曾在各报社间转来转去,却至今没有转回我手中。仿佛一条劣种的狗,不识家,又不讨人喜欢,大概被视作危险的犬类灭掉了。

我想,它没见诸报端,也好。起码对于我自己,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倘果然发表了,谁能保证,不引发一场将完全把我吸卷进去难以自拔的风波呢?

真的上法庭,那韩国女人,说不定会从韩国搬请来中国一位大律师吧?就是在我们中国本土,拍出五万十万乃至更多的金钱“招标”,前去竞标的我的同胞,亦即我们中国的一流律师,想必也一定不会在少数的吧?

那将会怎样呢?我原本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精神准备,打算与一名韩国女人对辩公堂,而结果却是与我的同胞们唇枪舌剑起来的话,我想我肯定又会困惑至极,迷惘至极、不知所措至极的。

倘100多位曾下跪在那韩国女人面前的我的同胞们,异口同声地做证,他们的老板,已然向他们“表示”了“歉意”,而他们对此又十分满意,我将在我们中国的法庭上,面对我们中国的法官们,陷于何种尴尬无援的孤家寡人的境地呢?似乎也只有向那韩国女人赔礼道歉,给予名义方面的精神损失之补偿吧?

那么一来,我的下场,不是将比那被“开除没商量”的青年王长更不如么?

倘那韩国女人再出一大笔钱,全国许多报纸,包括电台和电视台,一定会对作家梁晓声因侮辱他人之人格罪而败诉给一名韩国女人的新闻大加报道吧?那么全国许许多多的二流三流报纸,一个时期又将多了足可炒卖的花边新闻之“热点”吧?

我想,那韩国女人驾驭100多位受她严重侮辱的我的同胞,转而站在她的立场上,按照她的指示做证,也许非是什么难事吧?她背依的是一家公司,钱是大大地有的。她只要答应每月给我的同胞们增加十几元工资,他们就会心甘情愿地对我“反戈一击”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