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第13/14页)

[22] 参见[美]狄百瑞:《中国的自由传统》,李弘祺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66页。

[23] [日]岛田虔次:《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甘万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24] 稽文甫:《晚明思想史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24页。

[25] [日]岛田虔次:《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甘万萍译,第53页。

[26] [明]李贽:《藏书》,卷二十四,《德业儒臣后论》。

[27] 关于康有为的自我思想,参见[美]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寻求秩序与意义》,高力克、王跃译,第2章。

[28] 关于伯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李强作了很好的阐释,参见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29] 严复:《群己权界论》,见欧阳哲生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严复卷》,第423页。

[30]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论自由》,见《梁启超全集》,第2册。

[31] 参见[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61页。

[32]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33] [美]狄白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学社群主义立论》,陈立胜译,第25页。

[34] 有关梁启超权利思想的分析,参见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载《台大历史学报》(台北),第34期,2004年。

[35] 根据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中国的权利概念最早是运用在国家权利上,然后再发展到个人的权利。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载《“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2期,1999年。另外可参见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醒觉》,载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章。

[36]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5、6章。

[37] 陈独秀:《〈每周评论〉发刊词》,见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第427页。

[38]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见《李大钊全集》,第2卷,第334—339页。

[39] 张奚若:《国民人格之培养》,见《张奚若文集》,第356—357页。

[40] [明]缪昌期:《从野堂存稿》,卷一,《公论国之元气论》。

[41]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关于卢梭公意思想的讨论,亦可参见[美]华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第4章;[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128—134页。

[42] 关于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这场争论和相关讨论,参见许纪霖:《两种自由与民主:对自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的反思》,见罗岗主编:《思想文选20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43]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第1、8页。

[44]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见朱维铮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康有为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页。

[45] [美]汉娜·阿伦特:《权力与暴力》,洪溪译,见《学术思想评论》,第6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2页。

[46] 梁启超:《新史学》,见《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749页。

[47]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55页。

[48]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312页。

[49] 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54—159页;《管子传》,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858—1875页。

[50] [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51] 梁启超:《管子传》,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865页。

[52]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见《梁启超全集》,第5册,第2902页。

[53] [美]沙培德:《辛亥革命后梁启超之共和思想:国家与社会的制衡》,载《学术研究》,1996年第6期。

[54] 张东荪:《法治国论》,载《庸言》,第1卷第24号,1913年。

[55] 陈独秀在《新青年》杂志创刊时提出的口号是“科学与人权并重”,见陈独秀:《敬告青年》,载《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