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变迁(第14/15页)

【注释】

(1)谢桂华:《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例如马非百先生谓,秦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中郎将比千石,廷尉正、监千石,卫率千石,郡尉比二千石,等等。参其《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下册“职官志”。

(3)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三四《官奉》,台湾大化书局1984年版,第292页。

(4)杨天宇:《汉代官俸考略》,《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5)《汉书》卷十《成帝纪》。

(6)参看周国林:《汉史杂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三公不宜称万石”。

(7)参看官蔚蓝:《西汉的俸禄制度及其政治》,《中央日报》1946年8月3日;何德章:《中国俸禄制度史》(黄惠贤、陈锋主编)第二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8)《续汉书·百官志四》还有“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记载,但这个“比百石”应作“三百石”,“比”应系“三”字之讹。

(9)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79年版,上册第236页。

(10)“斗食令史”,即秩级不到百石的令史,“斗食”是秩级。参看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东方学报》第78册,2004年3月;转引自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藏其廷。”(第32页第328简,第177页释文)这里“吏”是跟“令史”分开叙述的。《户律》又记:“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第32页第332简,第178页释文)那么前文中“吏、令史相杂案户籍”的“吏”,实指“吏主者”,即事务的负责人,令史则是事务的具体承担者。

(11)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八《齐鲁封泥集存序》,收入《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册。

(12)参看沈刚:《汉代宗正考述》,《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1期。

(13)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

(14)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15)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16)《史记》卷十《孝文本纪》。

(17)劳榦:《秦汉九卿考》,《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866页。

(18)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收入《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版,上册第236页。

(19)周国林:《汉史杂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一、真二千石与诸二千石差次”。后同。

(20)何德章:《中国俸禄制度史》(黄惠贤、陈锋主编)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部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又参29页。

(21)劳榦:《关于汉代官俸的几个推测》,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下册,台湾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1037页以下。

(22)兹据《晋百官表注》列出下表,以供参考:

(23)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24)周国林:《汉史杂考》,“三公不宜称万石”。

(25)《东坡续集》卷八《论养士》,《苏东坡全集》,北京市中国书店1986年版,下册第250页。

(26)分见洪迈:《容斋随笔》卷二《秦用他国人》,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上册第23页;洪亮吉:《更生斋文甲集》卷二《春秋十论·春秋惟秦不用同姓而喜用别国人论》,《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468册第16页上栏;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三《齐秦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3页。

(27)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40-43页。

(28)晁福林:《论战国相权》,《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29)张创新:《秦汉时期独相制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30)附带说,丞相秩级还可以跟太尉综合考虑,二官都在“公”位,但都不见于《秩律》。秦实无太尉,汉初虽有太尉但时设时废,并不稳定。可参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74页以下。

(31)参看拙作:《史官主书主法之责与官僚政治之演生》,收入《乐师与史官》,三联书店200年版。

(3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33)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7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