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 异睡症(第7/15页)

  我坐在证人席上,心情有些忐忑不安——尽管警方已掌握充分的许卫东杀人证据,但命案现场的血脚印为何为裸足足印,仍是未解之谜,但愿审判过程中不要横生枝节才好。

  许卫东出庭时,我的心猛地跳了一下,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才一个多月时间,许卫东竟苍老了许多。被刑拘前,他虽然已年近六十五岁,但常年坚持体能训练,保养又好,看上去才五十岁出头。而此刻站在被告席上的他,已是一名垂垂老者,满头花白而凌乱的头发,脸上的皱纹层层叠叠,枯槁的眼睛里满是愁苦的神色。

  那个曾运筹帷幄、指挥若定的高级警官哪里去了?那个不怒自威、风度翩翩的老领导哪里去了?我心头弥漫着酸楚的感觉,为命运的浮沉,也为人性的黑暗。

  主审法官、中法刑一庭庭长张羽宣布开庭。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证人上庭。我是公诉方第一证人,走向证人席前深深吸了一口气,脚步有些散乱,莫名地感到前所未有的心慌和不自信。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件证据是孙宝宝遇害现场的血脚印拓模和录像资料,以及在玲珑塔中采集到的许卫东的足印。我将两者的特征逐一比对,向法庭陈词:“两者的足长、足宽完全一致,脚跟、脚弓、脚掌、脚趾的特点吻合,右脚鸡眼位置相同,足部乳突纹线的间隔大,线条粗,花纹一致,足掌部有五个箕,大小、位置及形状完全相同,由此可断定,被告许卫东就是在孙宝宝被害现场留下血脚印的人。”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二件证据是一把细长而锋利的厨房用刀:“这是在许卫东家的厨房里找到的切菜刀,是一整套刀具中的一把,虽然擦洗得很干净,但是经鉴定,上面仍残存有被害人孙宝宝的微量血迹。这把刀为单刃刺器,而被害人尸体上的创口一锐一钝,两者特征吻合。根据被害人尸体的刺创管可判断凶器长30厘米、宽6.5厘米,与这把刀的尺寸完全相同。”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三件证据是许卫东所驾驶车辆的法医检验报告。这辆大型越野车在案发前后曾出现在许卫东家及千岛湖度假区之间的一个路段内,有较清晰的监控录像。因拍摄角度及光线问题,无法辨认驾驶人。在这辆车的油门和刹车踏板上,化验出残存的微量血迹,与孙宝宝的DNA配型完全相同。

  我的总结陈词是:“许卫东和他妻子何淑贤已分居三年,许卫东由保姆照顾,保姆每周休息一天。孙宝宝遇害当晚,恰好是保姆的休息日,所以许卫东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并在作案后从容擦洗血迹及其他犯罪痕迹。本案案情清楚,证据链完整,请法庭判处许卫东故意杀人罪成立。”

  许卫东聘请的律师强鹏是个口才便给、咄咄逼人的家伙,今年才四十岁出头,已经是全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法学会会员,尤其擅长法庭辩论,往往抓住对手的一个漏洞穷追猛打,将其逼进死角。

  我话音未落,强鹏就开始全力反击:“公诉方提供的证据链并不像他们自己所说的那样完整,其中缺少一个关键环节,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完全没有作案动机。许卫东和命案被害人孙宝宝是义父女关系,据熟悉他们的人介绍,他们之间亲情深厚,胜似亲生父女。而作为一名年过花甲的老人,许卫东非常珍惜和义女的这份感情,感激义女的陪伴。在这种情形下,许卫东又怎么可能对给他晚年生活带来快乐的女儿痛下杀手呢?刑事案件中,伪造物理证据并不困难,在实际案例中栽赃陷害他人的情形也不少见,作为被告方律师,我保留怀疑公诉方提供的物理证据是否公允的权利。”强鹏果然牙尖嘴利,而且头脑清晰,以公诉方的弱项为切入点,步步紧逼。

  为反驳强鹏提出的问题,公诉方第二证人冯可欣出庭作证:“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许卫东和被害人孙宝宝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义父女关系,事实上,两人对外以父女相称,私下里却是情人,而且孙宝宝生前从事公安器材批发生意,曾得到许卫东的许多帮助。所以说,无论是经济还是私情原因,许卫东都有杀害孙宝宝的动机。”冯可欣的话引起旁听席上的骚动。

  强鹏起立说:“我抗议。道听途说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且对我的当事人不公平。”

  主审法官张羽表示支持强鹏的反对意见:“如果公诉方不能提交支持己方说法的有效证据,对于街谈巷议,法庭不予采纳。”

  冯可欣说:“我方能够提供证据,请法庭允许公诉方第三位证人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