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运气如何影响人类对于行为功过的感觉(第4/10页)

没有成功的行善企图,其功劳在没有什么感激心肠的人类眼中,似乎像前述那样被失败减少了,同样,没有成功的作恶企图,其过错也被失败减轻了。犯罪的计划,不管多么清楚地被确定证实,很少受到和实际的犯行一样严厉的惩罚。叛国罪也许是唯一的例外。那种罪行直接影响到政府本身的存在,所以,与任何其他罪行相比,政府自然更不会宽恕它。在惩罚叛国罪时,君主怨恨的对象,是他自己直接遭到的伤害;在惩罚其他的罪行时,他怨恨的对象,是他人所遭到的伤害。在前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他自己的怨恨;在后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他的同情感所体会到的他的臣民的怨恨。在第一种场合,由于他是在审判自己的事由,所以,他所判决的惩罚往往比公正的旁观者能够赞许的更为残暴与血腥。而且在这种场合,他也会基于比较轻微的缘故而心生怨恨,不会总是像在其他场合那样等到实际发生了罪行,甚至也不会等到企图犯罪。在许多国家里,涉及叛国的合谋,即使在合谋之后,什么事都还没做或尝试要做,不只如此,甚至连涉及叛国的闲聊,也会受到和实际犯了叛国罪一样的惩罚。在其他所有罪行方面,如果只有计划而没有任何后续的实施尝试,很少受到任何惩罚,而即使受到惩罚,也绝不会很严厉。没错,人们或许可以说,一项犯罪计划,和一桩犯罪行为,未必隐含同一程度的恶意,所以不应当给予相同的惩罚。人们或许可以说,有许多事情,我们虽然有胆下定决心要去做,甚至有胆拟订计划准备要去做,但当我们即将去做的那一霎那,却觉得自己完全下不了手。但是,当犯罪计划已经连最后一个步骤也被执行完毕时,这个理由便不可能有任何立足点。然而,一个对他的敌人开了一枪但没射中的人,很少有任何国家的法律会将他处死。根据苏格兰昔日的法律,即使他射伤了他,不过,除非随后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死亡,否则那位刺客是不会被处以极刑的。然而,对这种罪行,人类的怨恨情绪是这么的高亢,而任何胆敢显示他自己做得出这种罪行的人,又是这么严重地令他们心生恐惧,因此在所有国家,即使仅企图犯下这种罪行,也应当是被视为罪大恶极,应当处以极刑的。企图犯下比较轻微的罪行,几乎总是受到很轻的惩罚,有时候甚至完全不被惩罚。一个小偷,如果他的手,在他从邻人的口袋里拿出任何东西以前,就在那里被抓到了,通常只受到丧失名誉的惩罚。如果在被逮之前,他有时间拿走一条手帕,那他将很可能被判处死刑。一个闯空门的窃贼,如果被发现架了一张梯子在他邻居的窗户上,但尚未进入屋内,是不会被处以重罪的刑罚的。企图凌辱妇女,是不会被当作强奸罪惩罚的。企图诱拐已婚妇女,完全不被惩罚,虽然诱拐妇女受到极严厉的惩罚。对只是企图伤害我们的人,我们的怨恨很少强烈到足以支持我们对他同样施加如果他真的伤害到我们时我们想必会认为他该受的那种惩罚。在前一种场合,我们幸免伤害的喜悦,减轻了他的行为让我们感受到的残暴;在后一种场合,我们遭到不幸的悲伤则增强我们的这种感受。然而,他真正的过错在这两种场合无疑是相同的,因为他意图犯下同样的罪行。所以,在这方面,所有人类的感觉都有一种出轨的现象。因此,我相信,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包括最文明的以及最野蛮的,乃有前述那样放松惩戒的现象。就文明民族而言,每当他们自然的义愤没有受到罪行的后果激励时,他们的仁慈,使他们倾向免除或减轻惩罚。另一方面,就野蛮民族而言,当行为没有引起任何实际的后果时,对于行为的动机,他们往往是不会怎样伤脑筋去追究的。

至于每一个,或者由于他本人的激情,或者由于坏朋友的影响,已经下定决心,甚至也许已经拟好计划准备犯下某一罪行,却很幸运地受阻于某一意外事故以致无法犯罪的人,如果他还有一点点良心留下来的话,无疑将终其余生把那一件意外事故当成是一桩明显重大的救赎。他想到它时,绝不可能不感谢上苍曾经在他正要把自己推入罪恶的深渊时,在他正要使自己全部的余生变成憎恶、自责与忏悔的场景时,这么欣然慈悲地阻止了他,也拯救了他。但是,虽然他的双手是无辜的,他却深知他的内心是同样有罪的,如同他已经实际执行了他这么完全下定决心要去执行的犯罪计划那样有罪。然而,想到那罪行没被执行,还是会使他的良心大感安慰,即使他知道那罪行所以没被执行,并非由于他本身有什么美德的缘故。但是,他仍然会认为他自己应该受到比较少的惩罚与怨恨。这意外的好运,减轻或完全抹除了他的所有罪恶感。回想起他曾经是多么有决心犯罪,除了使他认为自己的幸免于罪恶更为了不起与更像奇迹外,不会有其他的效果,因为他仍然自以为已经脱离了罪恶。所以,当他回想起他安稳的良心曾经濒临的危险时,他只会感到一阵子的恐惧,就像一个安全无虞的人,有时候回想起他有一次快要掉落一处悬崖的危险时,难免会恐惧得发抖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