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2/10页)

杨素强把杜正玄附于“下考”,杜正玄遂“不得进止”,是“下考”即是落第;后曹司重启,杨素“志在试退正玄”,都见其时考试之苛刻严格。其时必有落第之事。加试杂文,目的当是为了增加难度,以“试退”秀才。又同《传》附《杜正藏传》:

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时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知其时秀才有甲、乙、丙与下第四等,前三等均可授官。杜正藏也考试了杂文。唐代科举试策外又试杂文,由此而始。

另一个有意义的变化,是自由投考的萌芽。《北史·儒林刘昼传》:

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玙,亦尝以昼应诏。

刘昼发愤“缉缀辞藻”而“求秀才”,是希望获得一个考试机会。而且他也确实不止一次得到了这种机会。《传》称其“竟无仕,卒于家”,可见他终身未能考取。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获得考试机会,而是因为他文笔拙劣。这种发愤习文,求举秀才的行为,与科举制下的士人颇相类似。又《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

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马敬德和刘昼一样,也是主动地要求举秀才应试。而州将并没有认为他“求举秀才”之行有什么不妥,不愿举荐的理由,是马敬德原为纯儒,而非文士。换言之,如果他是文士,其要求就可以满足。事实上,在经过策试证明了马敬德确有文才之后,州将就将他“欣然举送至京”了。

在初行察举之时,举士即等于举官。虽然此时也有钻营请托而求举之事,但这不但属于非制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求举”与考试无关:他们所求的,是由秀孝身份直接而来的官位,而不是一个检验才学的考试机会。但随着察举的重心逐渐转向考试,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刘昼与马敬德所求的,只是一个考试的机会;刺史举之为秀才,也仅仅是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而已,并没有就使之得官。事实上,刘、马二人在秀才策试中都落第了。既然地方长官的贡举之责事实上只是搜罗文人以应试,那么文人毛遂自荐,也就并不被看成是违制悖情的行为。这便是自由报名投考之制的萌芽了。还须指出,马敬德是经州将策试后才举送至京的;而唐代“投牒自进”之举人,也须先经地方长官考试证明其确有应试之才后方加贡举,这二者是颇为相像的。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

当考试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后,传统的“授试以职”即以州郡僚佐掾属为主要察举对象的旧例也在淡化。北魏秀才我考得86例,举前居州郡之职者,约有10例,占11.6%。北魏之孝廉13人,无一人举前居职。东魏北齐秀才20例,仅樊逊一人举前居职,仅占5%;孝廉7例,无一人举前居职。此时,秀孝举前是否为州郡僚佐掾属,已无关紧要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应试的才能。

北周之秀才,就史传考得裴肃一人,举于周武帝天和年间(见《周书·裴侠传》)。隋代秀才甚少。《旧唐书·杜正伦传》:“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此期所见之秀才。约有如下数人: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见《隋书·陆爽传》);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非其好也,谢病于家”(见《隋书·文学王贞传》);杜正玄,“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为晋王府参军”,杜正藏,“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杜正伦,“大业中……为秀才”,又刘炫与之同举,也应为秀才(以上四人见《北史·杜正玄传》);仲孝俊,《全隋文》卷二八《陈叔毅修孔子庙碑》:“大隋大业七年辛未岁七月甲申朔二日乙酉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许敬宗,“举秀才,授淮阳郡司法书佐”(见《旧唐书·许敬宗传》);薛收,“大业末,郡举秀才,固辞不应”(见《旧唐书·薛收传》);岑文本,“郡举秀才,以时乱不应”(见《旧唐书·岑文本传》)。如果“隋秀才止十余人”的说法可信,那么以上之例就已包括了隋代之大部分秀才。其中有些秀才为郡所举,这是因为炀帝大业中又改州为郡,州之行政单位当时已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