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5/17页)

因此,虽然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着地方官为中央举荐官吏的制度,也存在着“文无害”、“廉吏”等科目的萌芽形式,但我们仍不把它们的线性发展,看成是察举制成立的唯一原因。是汉廷政治方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贡士”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目”取士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察举“科目”的形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了“达吏”一途。例如尤异一科,原是地方官员的考课;廉吏一科,本是长官向上级报请迁补优秀吏员的办法;治剧、明法等等原来也并非科目。可是后来,它们都采取了科目形式。知识群体之参政,给选官体制造成了深刻影响。

但是仍须指出,尽管是儒生参政促成了察举制的成立,可是这绝不是说,“以德取人”就是察举制的唯一倾向。尽管汉廷在意识形态上“独尊儒术”,但王朝政务事实上是由儒生、文吏两个群体共同承担的。《汉书·元帝纪》记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乃劝其“宜用儒生”,宣帝答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霸王道杂之”,即含有兼用儒生文吏之意。又《汉书·何武传》:“然疾朋党,问文吏必于儒者,问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参检。”是朋党的存在,以儒生文吏为大致分野。时至东汉,王充《论衡》中有《程材》等七篇论文,专论儒生文吏之异同优劣,说明这仍是时人瞩目的问题。儒生参政并未完全取代文吏,而仅仅是造成了儒生文吏并存共立之局。这一情况,当然要在选官中以及察举制度上得到反映。

在察举的中心科目——孝廉科上,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情况的反映。董仲舒请郡国贡士,所请贡举者为“吏民之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岁贡名目为“孝廉”。儒家力倡孝道,但“廉”就非其独崇之德。《周礼·天官·小宰》叙“六计”,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贾疏:“廉者,洁不滥浊也。”廉意棱角,可引申为锋利。《老子》:“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管子·牧民》:“廉不蔽恶。”《史记·滑稽优孟列传》:“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是“廉”为行政文官之职业道德,意为清洁正真,奉法不挠。《后汉书·宋均传》:“均性宽和,不喜文法,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可见文法之吏,颇可与“廉”沟通;仅仅有“廉”可称,未必就不为儒者所非。

主持建立孝廉科的汉武帝,同时又对文法酷吏深为倚重;而其时之酷吏,正多以“廉”为称者。据《史记·酷吏列传》,郅都,“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赵禹,“用廉为令史”,“府中皆称其廉平”;义纵,“廉,其治放郅都”;尹齐,“张汤数称以为廉武”。太史公曰:“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武帝之所取于酷吏者,当然包括其“廉”在内。汉廷很早就重视“廉”之标准。文帝十二年,曾以“廉吏,民之表也”而对之加以劳赐,是其时已有认定和优遇“廉吏”之事了。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的那种吏员“察举”,后来正式名之为“廉吏”,此科之不同于孝廉科者,在于其性质为单纯的“达吏”。董仲舒请郡国贡举“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科目却兼有“孝”、“廉”,这便有了兼顾文吏之作用。“进贤”、“贡士”之法中,又兼含“达吏”之意;除经明行修之儒生外,文吏亦可以由此科而得举。东汉察举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便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东汉顺帝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孝廉科儒生、文吏兼收并纳之意,判然可见。对之,后面还将有专门讨论。

总之,儒生参政带来的“以德取人”因素,使察举制因而成立;但这并不是唯一制约察举选官的因素。汉家政治兼重文吏儒生,选官制度也就将适应于这一情况。

三、“四科”之考析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汉代察举的分类取人标准。

对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史家有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强调汉家以孝治天下,选官重德行,选官以孝子廉吏为先。就是汉人自己,也经常地申明着这一观念。今之学人或称,东汉选举是以道德作为标准的,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就成了选举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凭藉;失掉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诚然,汉代选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点;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从理论上说,一个管理着几千万人口,处理着兵刑钱谷繁杂政务的庞大帝国政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以德行标准录用的文官来维持运转。即使在东汉,道德评价也决非察举的“唯一凭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