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家 党(第6/6页)

约略三月,或告犹大曰:“尔媳大马已为妓,而以苟合怀孕矣。”犹大曰:“曳之出而焚之!”妇被曳出时,遣人谓舅曰:“此物所属之人,我由之怀孕。”妇义曰:“请尔自辨,此印与绶及杖,悉属谁乎?”犹大识之曰:“妇义过我,因我不以子示拉予彼也。”后不复同室。

洪秀全别无他法,只能删掉整段故事,重写了一段长度相若的篇章,这么一来之后的刻版还可使用,页数也没有变动。在洪秀全的版本中,犹大看到了一位蒙脸“少妇”(不是妓女)坐在路边。犹大问了她,她自称是他的儿媳他玛。他惊讶不已,问她在那儿干什么,因为她应该在家服丧。她幽幽地告诉犹大,她这么做是要让他记起他让示拉娶妻的承诺,好让示拉的长子延续珥的香火。她开始怀疑犹大不想践约。犹大向她道歉——他的两个儿子年纪轻轻就死了,出于父爱,他自然不想让小儿子太早结婚。但是他答应马上补偿。他玛和犹大回家,他安排示拉娶了一个当地女子。不久,新娘说自己怀了孕。他玛兴奋不已,感谢主上帝。现在,洪秀全可以返回《创世记》第38章原文继续这个故事了:犹大的这个新儿媳给示拉生了对双胞胎兄弟:

产时,其胎惟挛。临产之际,一婴出其手;收生者以红线缚之,曰:“是为首出者。”适子手入,而其弟出。收生者曰:“尔何突如其来也?”此突如归尔。故名其名曰法勒士。后其兄出,有红线在手,故其名为锥拉。

洪秀全刚好还有空间,在这段结尾自己加上一句话:“犹大选法勒斯续长子香火,谢拉为示拉之子。”57

洪秀全接着处理《出埃及记》,他修改了摩西律令中有关家庭的部分,好让眼前和将来都好管理。洪秀全发现上帝对摩西讲的话,其中有关肉欲的部分太过宽容,不能当作太平天国的道德纲领。根据《出埃及记》的原文,摩西所记录的如下:

(16节)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17节)若女子的父亲决不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洪秀全巧妙地重写这段,开头与16节相同,然后笔锋一转,让上帝的话语和洪秀全所规定的第七天条相吻合,洪秀全的第七天条反对奸淫,他已向所有太平天国随众宣布,犯此罪将受死刑。洪秀全改成这个模样:

(16节)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犯了天条第七款。
(17节)若其父晓此,当将此女与奸者交官,处死;决不容他知情不报,妄图隐瞒。58

这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圣经》这么长,又有许多地方需要修改。但是主要的故事情节已经说得更清楚了,保住了家族的荣耀。洪秀全的孩子、他宫里的女侍,还有太平天国随众的后代永远都不可能知道,洪秀全在性与酒的问题上曾与《圣经》有过异见,以后也不会有异见。这类事情已向天下人厘清,摩西、上帝和洪秀全的思想是合而为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