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语(第2/9页)

虽然如此,上文所引的王毓铨对晚清情况的描述也非完全失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豪强地主逃避税收并且将其转嫁给中下阶层仅仅是制度崩溃的几种表现形式之一,而主要原因要更深刻。在明代后期,尽管有人提议增加税收,但当时正税定额也从未完额交纳。1632年,据340个县的上报,税收拖欠达到了50%,甚至更多。这340个县占到了整个帝国财政税区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个县事实上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纳任何税收〔8〕。这种情况可以证明这样的观点:明朝的税收征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个明确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显地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所有这些不能完全归咎于税率过重和税收规避。问题更可能是在于定额税收制度。从14世纪或更早开始,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收入在扣除正税和很少一部分付给直接生产者的工钱以后,余额将被许多利益集团所瓜分,这是由于特殊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土地典当、永佃权、分成以及私下转移公共义务等原因造成的(见第四章第二节)。此外,地方官员、吏胥、里甲也有许多常例和馈赠(见第四章第四节)。因为税率普遍低下,货币匮乏,这些诸多情况合在一起可能会为各个层次、各种规模的农业剥削提供了便利条件。在200年中,人们的纳税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有时甚至剥削者的收益亦是很少,以至于他本人的生活也降到最低水平。农业产量的上升大都被人口的增长所抵消。税收的轻微增长有时可能会影响到农业利润,任何税收激增行为必定会遭到抵制。除了豪强地主以外,许多不同的集团也卷入其中,逃避税收只有当一般的征收受到阻碍时才会真正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王朝周期循环的理论不能充分地说明制度上的弱点。明代的财政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缺陷,组织管理无力,方法僵化。坚持王朝周期循环理论的人仅仅自以为王朝建立之初的制度完美无缺,而后来由于腐败而背离了这种理想的状态。他们的研究无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

作为一个封建国家的明朝

大多数现代的学者接受了西方的教育,他们自然按照西方的经验来看待中国历史。尽管比较的方法有它的好处,但是容易歪曲历史,特别是与西方同时期的中国历史的发展阶段常常相应地被看成是西方世界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

明朝可能即使不被看成是完全“落后的”,但也并非完全“现代的”。Herrlee G.Creel在他关于中国官僚机构起源的研究中就认为:“早在公元之初,中华帝国就已经显示出很多类似于20世纪超级大国的特征”,他将其概括为“现代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的”特征〔9〕。明朝秉承了这一传统,当然保留这些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上文提到早在14世纪户部就已经控制着大约2400个部门的账目(见第一章第一节),公事往来中“勘合”的使用据说要比现代的计算机卡早很多。但是像鞭朴税收失职者致死、分配走私定额给巡捕以及任意罚没私人财产这类习惯又表明明代中国类似于“中世纪”。而万历皇帝征用成千上万名士兵为自己建立起了巨大的地下宫殿(见第七章第四节),这事实上更是一种“远古时代”的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中国学者认定明代是封建社会,这风行一时。当然,也的确能够从明代历史中找出许多与中世纪的欧洲表面上相类似的事情。但就制度和组织而论,这种定性明显地歪曲了历史。在明朝,除皇帝以外,没有任何负有实际职责的世袭职位。永乐皇帝以后,甚至皇后也有意选自于门第较低的家庭,而不来自于有贵族头衔的家族〔10〕。从15世纪开始,武职的威望可能降到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在16世纪,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省当局都不能保证军队供应,甚至战船也是租借而来的(见第七章第三节)。皇庄和贵族封地地租实际上是由文官来征收而不是那些世袭者,他们仅仅定期领受禄廪,大大地削弱了他们的特权(见第三章第二节)。

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税收管理不善是由于封建性做法残存。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提出这是由于在政府结构中缺乏封建精神,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恢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度,这包括放松中央控制,赋予地方官员以更大的用人权力、更多的财政职能,甚至政务公开〔11〕。尽管讨论顾炎武改革建议的可行性是没有意义的,但应该强调的是他的目的是试图去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在明代晚期,尽管理论上帝国政府权力无限,但实际上它常常无所作为。地方官员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他们缺乏必要的职权。这就陷入了僵局。田赋管理不能应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不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层次上。如前文所示,没有强迫便无法征税,而强迫却只直接加诸于无力抵制之人的身上。征税者任意的、过分的征求需索被现代的学者认定为封建性的特点,这其实部分地反映了管理的不力,也部分地代表官僚们弥补制度性缺陷的企图。所以镇压并不是有力量的标志,而是缺乏力量的体现。这些决不能被认为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