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7/19页)

采矿的安全问题,明王朝从未加以解决,特别是对矿工的管理。从永乐时代起,官矿就从未以商业经营的性质而出现。官府从不愿意分配足够的资金进行系统地开发,而是代之以“闸办”,要求每个矿井的官员和工人都必须完成一个固定的生产定额〔90〕。政府对金属的需求增加很快,甚至在矿井并未充分开发之前,也不允许以产出用于再投资。当定额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没有皇帝的允许也不能减少定额。通常,缺少的部分由地方官从其他渠道补足。这样,官冶形成了新的税收。17世纪,宋应星在其最有名的科技著作——《天工开物》一书注意到这些情况。

矿工是从流民中随意招募的。因为这些流民在当地没有根基,因此通过集体负责的原则来管理是相当困难的,集体负责也是政府惟一有效的控制地方人口的手段。农村大量劳动力集中在一起总会对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征发役夫治水都会引起官府的某些担忧。而矿工的危险性更大,他们收入低微,如果采矿失败则一无所得。他们具有制造武器的能力,又居无定所,很容易成为强盗。明朝政府在遵化冶铁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为矿工被置于军事控制之下。

把采矿权下放给普通老百姓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一定数量的铁冶可以在政府监督之下由私人企业完成,但是允许私人开采银矿与禁止私人过多地开发自然资源的意识形态原则不能并立。而且,大多数银矿坐落于边远地区,诸如江西与浙江交界之处。在如此偏远荒凉之地组织矿工,并提供充足的服务和供应,考虑当时有限的运输能力,此非明朝的企业家能力所及〔91〕。

15世纪,银矿有时也由那些既无资金又无适当生产能力的冒险家承担开采。结果常常会导致矿工暴动。15世纪中期的叶宗留起义就是一个教训。在作为银矿业主失败之后,他变成广西和浙江边界土匪的领导人。1444年至1449年,明朝用了整整5年的时间来镇压这次暴动〔92〕。此后禁止了当地的银矿开采。受叶宗留起义影响,江西上饶县的所有银矿随后被关闭,矿井被查封,居民被遣散,耕地抛荒。这里缺失的小额田赋由其他地方额外征收来补足。此地往来的道路悉甃石为障〔93〕。16世纪,明朝政府在银矿开采方面最大的障碍就是恐怕再次发生类似的不稳定情况〔94〕。

16世纪曾有几次试图开采银矿来增加国家收入,每一次都是昙花一现,也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16世纪初,太监刘瑾分派福建、四川和云南的采银配额。浙江抗辩其省白银库存用尽,这样他们被要求从赃罚银中转缴20000两〔参见(m)〕〔95〕。1510年刘瑾下台后,所有生产配额被取消。只有云南的银矿还继续开采,政府最后于1521年才下令关闭云南矿场〔96〕。

在16世纪50年代,嘉靖皇帝为了给宫殿营建筹措资金,加大了白银的开采。除四川和云南的银矿外,还在山东、河南、山西和北直隶新开银矿。早在1559年就决定民冶要课税40%〔97〕。在这项政策还没有效果之前,浙江和江西边界的矿工又一次爆发了大规模暴动。他们于1566年攻陷了南直隶婺源县城〔98〕。因此朝廷于1568年重开禁令,并将整个矿场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浙江、江西和南直隶三省,发布命令,立石刻谕,严禁任何人进入矿区。为了帮助三省的治安力量维持封锁,政府还特意印制了手册,详记小路、山路的细节和其他战略信息〔99〕。山东也印制了有关所有金矿、银矿、铜矿和锡矿的类似手册,注明所有矿场“封塞完固”,有些矿区由军队驻守〔100〕。这种情况一直到万历皇帝于16世纪90年代允许重新开矿之前没有大的改变(参见第七章第三节)。

虽然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可以显示出政府的矿业收入,但是其收入的最高额可以准确地估算出来。1548年,工部尚书文明(1547—1549年在任)奏报当年矿银收入为62030两,这一数字可能就是一般的额度〔101〕。1557年,正值鼓励采矿之时,山东、山西、四川、河南、云南和北直隶的保定府上缴的矿银总额仅为48271两〔102〕。虽然南方各省的数字无法确知,但不大可能超过这一数量。1601年,万历皇帝的税监十六次上缴“矿银”,总额为110210两〔103〕。

政府开矿活动惟一显示出不断发展迹象的地区是云南。云南巡抚奏报说到1594年,矿银为52722两,随后又增加到83600两。16世纪最后10年,在云南同缅甸首领莽哒喇弄王(Nanda Bayin)进行边境战争时,银矿收入被本省存留用于军饷〔104〕,只有少量解运到北京〔105〕。考虑到这些情况,16世纪明帝国每年的矿银收入可能不到150000两,许多年份还要低于这一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