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5/7页)

自由民的平等

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固然界线分明,自由民与自由民之间权利的平等也极为明显。在这两方面,或许没有其他民族做得更为彻底。荣誉市民制度——这个制度的产生本在作为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的间介——把自由民与非自由民的分别更明显地表现出来。当外方人经过社团的决议化入自由民的圈子内,如果他要全然进入这新的社团,就需放弃他以前的市民资格;但他也可以把以前的资格跟新取的资格相混。古代的习惯就是如此,而希腊人则一直保留,在后来,常可以见到一个人同时在数团中持有自由。但拉丁姆的居民对于社团概念极为强烈,无法允许一个人同时是两个社团的自由民;因此当一个新近获准的自由民不肯放弃他以前的资格时,则他所得到的荣誉市民资格便只有有限的意义,即是,把他当做客人,予以友善对待,并予保护——而这个态度是一般对待外国人的态度。

对社团之外的人固然有此断然界线,但在罗马自由民社团分子之内,则几乎一切权利区分尽行扫除。我们已经提过,家庭中存在着明显区别,但这些区别在社团中却可以忽视;在家庭中,儿子是父亲的财产,但就以自由民的身分而言,他可以成为父亲的司令。自由民之间没有阶级特权:梯提埃斯人优于罗慕奈斯人,而两者又优于卢凯列斯人,但这在法律权利上毫不影响他们的平等。在那个时期,自由市民的骑兵,系用于前线在马背上甚至徒步单独作战,他们是精英分子,是最富裕、武装最好、训练最精良的人,因此自然比自由民步兵得到更高的评价;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分别,而无疑,任何罗马贵族都得以加入罗马骑兵。从法律立场言之,自由民之间若有分别,只是由于体制上的次要分别使然。即使在外观上,诸分子的法律平等亦显然表明。社团的首领与社团分子,元老与非元老院之自由民,有服兵役之义务的成年人与未达此年龄者,固均有服装之别,但在公共场所,无论贵贱贫富均一律着简单白色羊毛宽外袍(toga)。自由民之间权利的完全平等,无疑源自印欧法制,但在意义的领会与体现之严格上则形成了此拉丁民族最特殊、最有影响力的特点之一。有一件事倒该在此一提,即拉丁移民并未发现该地有文化低落的早期居民,须臣服于他们足下。这和印度种姓之产生的环境不同,也和色萨利、斯巴达及希腊的贵族之产生的环境不同,甚至与日耳曼的阶级之分亦有其不同之背景。

自由民之负担

国家经济当然由自由民负担。自由民最重要的功能是服军役,因为只有自由民有权利与义务参军。自由民亦同时是“战士团”(“战士”populus,与populari“破坏”和popa“屠夫”有字源关系)。在古老的连祷书中,祈求战神马尔斯给予降福的,是“荷矛之战士”;国王在对他们致词时,则称他们为“矛士”。我们已经说过军“团”(legio)如何形成。在三分罗马社团中,一军团包括三百骑兵,由三名骑兵分队长分别率领;三千步兵,由三名步兵分队长分别率领。除此之外,可能还有若干轻装备者,尤其是弓箭手。一般言之,将军即国王本人;由于骑兵有特别指定之队长,因而国王可能只率领步兵,而步兵亦可能从最早即是武装主力。除军役外,自由民还可能有其他负担,如平时与战时执行国王委派的任务、耕种国王田地、建筑公共工程。城墙的建筑之艰辛在环墙的名称上留下了证据,名之为“重任”(maenia)。固定的直接税收是没有的,因为国家没有直接固定的支出。为社团服务不需支付报酬,因为军役、派定之工作和公众服务,一般言之皆无报酬;若为地区服务,或为个人服务,则该地区或该个人可提供酬佣。公共祭神所用之牲畜由法定税捐购买;公共比赛之负方,以比赛项目之价值而向国家缴付“牛金”(以牛只为罚金而缴纳之)。文献中未曾见到自由民向国王缴纳之任何固定贡品,但居住于罗马的非自由民则显然要为所得之保护而向国王缴付金钱。此外,尚有其他几项流入王库者,即港口税、领地收益——尤其是草地贡和产物配额;前者来自公共草地的放牧,后者来自承租国有土地者。此外还有“牛金”所出产之物,充公之物,以及战争所得。在必要之际,有税物之征收,但此乃强迫税,时局改善后,需得偿还。此税究系加于全部居民——无论自由民与否——或只加于自由民,则无法确定;但后者之可能性较大。

金融由国王处断。不过,国产与国王私产(从有关罗马最后王室之广大土地所有权报告看来,国王私产必定可观)并非相同。由武力取得之土地,特别被视为国有财产。在处理公有财产时,国王实际受到多大限制,已无可考证。不过可以确定,这一方面从未征询自由民之意见;而在分摊税捐与分配战利之土地时,则可能惯于征询元老院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