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16/17页)

(67)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第150-151页。

(68)对秦楚之际形形色色的将、校、尉,可参陈直:《汉书新证》,第147-148页,《附录二·秦楚之际官名》。

(69)《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70)《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国“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同书卷四四《淮南王刘长传》薄昭与淮南厉王书:“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为军吏者,中尉主。”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曾发现了7枚“中尉”封泥,是为中尉的职权凭证。见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71)《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谓“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应包括各级军爵。

(72)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上册第161页。

(73)《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

(74)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参看《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从尹湾汉简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参看李均明:《读〈尹湾汉墓简牍〉杂记》,《简牍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上册第393页以下。

(75)《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当时东海郡有“县邑侯国卅八”,是一县一三老;“乡百七十”,是一乡一三老。

(76)卫宏《汉旧仪》,《汉官六种》,第44、76页。“美人”原作“贵人”,误。

(77)《汉书》卷九七《外戚传》。

(78)何德章:《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79)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80)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62-363页。

(81)地方令长丞尉,常有以“守”居者。参看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362页“守令、守长”条,第377页“县丞尉有真有守”条。里耶秦简中能看到不少“守丞”,参看《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汉初《二年律令·具律》中有真令、真长、真丞,又有守令、守长、守丞,有对各种守丞职权的具体规定。《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第102-106简,第148页释文。大庭脩认为,“守”是以卑官之秩守高官。《秦汉法制史研究》,第434页。

(82)陶天翼先生有《前汉的试守制度(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收入《劳贞一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高敏先生对“假守、假官”的讨论,见其《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收入《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3页以下。二文对两种“守”的区别不算清晰。

(83)《后汉书》卷二四《马援列传》注引《前书音义》。有时皇帝会让试守期的官员食全俸,作为一种优待。《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公元1年)诏:“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注引如淳曰:“诸官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

(84)《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蔡质《汉仪》。按,《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作“初入台称郎中,满岁称侍郎”,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9页;又《北堂书钞》卷六○引《汉官仪》,作“初上称郎中,满岁称侍郎”,又云“满岁为侍郎,五岁迁太尉”,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二书所引皆误,都不可为据。《太平御览》卷二一五引《汉官仪》,亦作“三年称侍郎”,第1026页上栏。是。

(85)《续汉书·百官志二》。按“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原作“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然而“灌谒者”本身已成完整官名,“郎中”二字疑为夹注,而且原文应是“郎中补”三字,后来“补”字脱落,“郎中”二字便被误入正文了。证以《汉旧仪》:“谒者缺,选郎中美须眉、大音者以补之。”《汉官六种》,第90页。

(86)《后汉书》卷八一《独行雷义传》注引。

(87)《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元年(89年):“初令郎官诏除者得占丞尉,以比秩为真。”注引《汉官仪》:“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皆所以优之”是说那对羽林郎已算优待了。

(88)陈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任迁》,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8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