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第2/3页)

对于蔡万强的反驳,苏白再次开口陈述:“我还是想请问公诉人那个问题。”

“按照公诉人先前的陈述,何平等人的行为能不能够判定成为是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殴打其他人的权利。”

“殴打其他人员是不是执法过程?”

“这一点我想请公诉人能够回答。”

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这个问题让蔡万强依旧保持着沉默。

对于庭审现场目前的氛围,林有平作为审判长,已经大致的了解了。

随后敲响法锤,对于目前双方的阐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说白了。

在这场庭审中,刚才的陈述这是第一个关键点。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还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是前者,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那么,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

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

紧接着,林友平开口:“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

“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

“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方陈述的,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继续开口:“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

“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

“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

“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可以殴打他人,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

“基于以上。”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

“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殴打他人,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

“执法要有温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

“审判长,这是我方的回答。”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席位上,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

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

蔡万强进行的陈述也非常的简单,在整理完材料之后缓缓开口:

“我方认为,何平等人的行为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主要在于——”

“在一开始的时候,何平等人对于周立的摊位有着管辖的权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针对于周立的摊位,进行管辖和处理的过程中而引发的案发事件。”

“基于这一点儿……”

“可以看作是,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

听到公诉人的陈述,苏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过一个特殊的案件,强迫妇女案。

原本执法人员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名还没有穿戴整齐的犯罪人员。

执法人员见到犯罪人员,年轻漂亮,起了色心。

于是进行了犯罪行为。

和这个案子差不多,同样是在执法过程中。

同样是进行了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执法人员起了色心,强迫了妇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

是属于违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显然!

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

公诉人从执法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陈述,这妥妥的属于耍无赖。

苏白忍不住开口:“那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

“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

“违规行为单单指的是什么?”

“在刚才的陈述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晰了。”

“双方之间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随后产生了推搡和斗殴的行为。”

“这种推搡行为并不是违规行为。”

“他是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的。”

“我只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

“有没有哪一条法律,清晰的写着,执法人员可以对一名无犯罪人员的正常公民,进行推搡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