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八 · 如 是 我 闻 二(第22/31页)

。后其事渐露,两家皆不齿于乡党,各携家远遁。

夫明季之乱极矣,圣朝荡涤洪炉,拯民水火。甲食毛践土已三十馀年,当吴山桂拒命之时,彼已手戮桂王,断不得称楚之三户。则甲阴通三桂,亦不能称殷之顽民。即阖门骈戮,亦不为冤。乙从而污其闺帏,较诸荼毒善良,其罪似应末减,然乙初本同谋,罪原相埒;又操戈挟制,肆厥凶淫,罪实当加甲一等。虽后来食报,无可证明,天道昭昭,谅必无幸免之理也。

注释

枭獍:传说中吞吃亲鸟、亲兽的禽和兽。

鲸鲵就筑:指敌人都被处死。鲸鲵,比喻凶恶的敌人。就,走进,靠近。筑,捣土的杵,棍棒。

仳(pǐ)离:夫妻离散,特指妻子被遗弃而离去。

洪炉:这里指天地。

食毛践土:吃的食物和居住的土地都是国君所有。毛,指地面所生之谷物。践,踩。

桂王:朱由榔(1623—1662),被清军逼到缅甸,被缅甸王收留。吴三桂攻入缅甸,朱由榔被俘,于清康熙元年(1662)在昆明被绞死。

楚之三户:典出《史记·项羽本纪》:“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后指决心复仇报国者。

埒(liè):等同。

译文

族祖黄图公说:顺治、康熙年间,天下初定,民心还没安定下来。有个某甲暗中给吴三桂做间谍,因为某乙强健勇猛又很有谋略,就招某乙做了同谋。不久,吴三桂被诛杀,他手下的干将们也全部落网处死。某甲决定洗心革面,不再谋逆朝廷。可是,他与某乙的往来密信,很多都在某乙那里。密信中没有乙的姓名,乙就用这些密信威胁甲说是要告发,如果真要告发,甲的罪行是要灭族的。甲迫不得已,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了乙,招乙做了上门女婿。乙得志更加骄横,根本不顾伦理人道,胁迫奸淫甲家的女性,所有妇女几乎被他淫遍,连岳母也没有幸免,甚至才十三四岁的妻弟也没有逃过乙的奸淫。全家老小都忍泪受辱,还每天惴惴不安,唯恐他不顺心。甲抑郁忧闷,实在过不下去,常常一个人躲避出去。有一天,他在田间散步,遇到一个老翁和他交谈。甲很奇怪,附近的村子并没有这么个老翁。老翁说:“实不相瞒,我是天狐。先生固然有罪,然而乙也逼人太甚了,我私下里很是不平。现在把密信偷来,奉还给你。他再没有什么可以要挟你的了,您不赶,他自己也会走的。”说完,拿出十几张纸交给甲。甲一看,正是他写的密信,立即撕碎,吞下肚去,回家后,把实情直截了当地告诉了乙。原来,乙为了防止甲女偷密信,已经把密信藏在铁瓶中,埋在一个没人知道的隐蔽地方。听甲这样说,不大相信,自己偷偷前去检查,密信果然没有了。乙慌慌张张地带着甲的女儿离开了甲家。甲的女儿天天和乙争吵辱骂,很快就离开了乙。后来,甲乙的事情逐渐泄露出去,两家都被乡亲们看不起,各自携家远逃外地。

明朝末年乱到极点,清朝平定乱世,把百姓从水深火热中拯救出来。甲蒙受君恩已经三十多年,吴三桂抗拒朝命时反戈杀了桂王,绝对称不上是秦朝热爱故国的楚之三户。甲暗通吴三桂,也称不上周代留恋故国的殷之顽民。甲就是全家伏诛,也不算冤枉。乙乘机污辱甲家全家每一个人,罪恶似乎并不应该轻于祸害善良人家;可是,乙当初本来就是甲的同谋,罪恶与甲是相等的;乙又捏着把柄挟制甲,放肆奸淫,实际上应该罪加一等。虽然乙后来得到什么恶报还不清楚,但是天道昭昭,谅他必无幸免之理。

姚安公读书舅氏陈公德音家。一日早起,闻人语喧阗。曰客作张珉,昨夜村外守瓜田,今早已失魂不语矣。灌救百端,至夕乃苏。曰:“二更以后,遥见林外有火光,渐移渐近。比至瓜田,乃一巨人,高十馀丈,手执烛笼,大如一间屋。立团焦前,俯视良久。吾骇极晕绝,不知其何时去也。”或曰罔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