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二 · 滦 阳 消 夏 录 二(第18/28页)

,洁无纤尘,中央一片如席大,藉以木板,整齐如几榻,馀无所睹。时方修筑,因并毁其楼,使无可据。亦无他异。迨甫落成,突烈焰四起,顷刻无寸椽。而邻屋枯草无一茎被爇。皆曰狐所为也。刘少宗伯青垣曰:“此宅自当是日焚耳,如数不当焚,狐安敢纵火?”余谓妖魅能一一守科律,则天无雷霆之诛矣。王法禁杀人,不敢杀者多,杀人抵罪者亦时有。是固未可知也。

注释

庶子:古代官名。明清时位正五品,一般为侍讲学士。

馔(zhuàn):饮食,吃喝。

楹(yínɡ):古代计算房屋的计量单位。一说为一列,一说为一间。

迨(dài):等到。

爇(ruò):烧。

译文

侍讲学士芮铁崖的宅院里有一座楼房,楼上住着狐狸精,平常总是上着锁。狐精有时夜里在厨房置办菜肴,在书房里宴请宾客,家人经常见到,也不惊怪。凡是盗贼、火烛一类事,狐精都能够替主人呵禁护卫,人狐相安无事。后来芮家将宅院转卖给学士李廉衣。李学士一向不信妖邪,亲自上楼开门审看,见楼上三间屋子,都干干净净一尘不染,中央有一片席子大的地方铺着木板,整整齐齐的像是床,其他也没发现什么异常。李学士当时要修建新居,就把这座楼也拆了,使狐狸精没有落脚的地方。拆毁楼房时也没发生异常情况。到新居竣工这天,突然烈火四起,顷刻之间新居化为灰烬,连半寸椽木也没留下。而邻居屋上却连一根枯草都没被烧。人们都说这是狐精放的火。礼部侍郎刘青垣说:“这座房子的命数就是该当这天被烧,如果命数不该焚烧,狐精哪敢放火呢?”我认为,如果狐精鬼魅都能够遵守戒律,那么老天就不会有用雷霆诛杀的事情了。人间王法禁止杀人,结果不敢杀人的占多数,杀人抵罪的事情也时常有。这种事情本来就说不清是什么原因。

王少司寇兰泉言:梦午塘提学江南时,署后有高阜,恒夜见光怪。云有一雉一蛇居其上,皆岁久,能为魅。午塘少年盛气,集锸畚平之。众犹豫不举手,午塘方怒督,忽风飘片席蒙其首,急撤去,又一片蒙之,皆署中凉篷上物也。午塘觉其异,乃辍役。今尚岿然存。

注释

少司寇:亦称“小司寇”,司寇的辅佐。司寇为刑部尚书,少司寇为刑部侍郎。

锸(chā):铁锹。畚(běn):土筐,簸箕。

译文

刑部侍郎王兰泉说:梦午塘任江南提学时,衙署后面有一座高高的土丘,夜里经常见到发光的怪物。人们说土丘上住着一只野鸡和一条蛇,年岁长久,就成妖作怪了。梦午塘年轻气盛,召集众人拿了铁锹土筐,要铲平这座土丘。大伙儿犹豫着不肯动手,梦午塘正在发火督促,忽然,大风刮来一片席子蒙住他的头,他急忙拉掉席子,又飞来一片蒙在头上,这些席子都是衙署里凉篷上的东西。梦午塘觉得很反常,就停了下来。如今这座土丘还巍然屹立在那里。

老仆魏哲闻其父言:顺治初,有某生者,距余家八九十里,忘其姓名,与妻先后卒。越三四年,其妾亦卒。适其家佣工人,夜行避雨,宿东岳祠廊下。若梦非梦,见某生荷校立庭前,妻妾随焉。有神衣冠类城隍,磬折对岳神语曰:“某生污二人,有罪;活二命,亦有功,合相抵。”岳神咈然曰:“二人畏死忍耻,尚可贷。某生活二人,正为欲污二人,但宜科罪,何云功罪相抵也?”挥之出。某生及妻妾亦随出。悸不敢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