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5/6页)

社会不可能存在,除非正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内尚被遵守;如果人们通常不想克制彼此伤害,他们之间便不可能形成社会的交往,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我们之所以赞许以惩罚不法为手段厉行正义的法律,乃是基于这个必要性的考量。有人曾经说,人对社会有一份自然的爱,因此,即使他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他也一样希望社会为社会本身的缘故而得到保全。井然有序与繁荣兴盛的社会状态,使他的心情舒畅,而他也以一心一意冥思默想这样的状态为乐。相反,社会的失序与混乱,则是他所厌恶的对象,任何倾向产生社会失序与混乱的事物,都令他懊恼。另外,他也察觉到他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察觉到他的幸福,甚至他自身的继续存在,有赖于社会的持续存在。所以,无论如何,凡是倾向摧毁社会的事物,都令他感到极端厌恶,因此,他乐于使用每一种手段,但愿能够阻止这么让他觉得厌恶与害怕的事情发生。违背正义的事情必然倾向摧毁社会,所以,一有违背正义的事情发生,他都会感到震惊,并且会赶紧(如果允许我这么说)跑过去阻止那种如果被纵容继续发展下去,每一件他所心爱的事物都将很快被葬送掉的趋势。如果他用温和公平的手段制止不了它,那他就一定会使用武力猛烈痛打它,无论如何一定要阻止它继续蔓延。他们说,就因为这样,所以,他时常赞许实施正义的法律,甚至以判处违法者死刑为手段,他也不吝惜。扰乱公共安宁的人将因此被移除出这个世界,而其他人也将因他的送命而吓得不敢仿效他的榜样。

上面就是我们平常看到的那种关于我们为什么会赞许惩罚违背正义者的说明。而就下面这一点而言,这说明无疑是正确的,即:我们确实时常有必要,透过思考社会秩序的保全是多么需要以惩罚为手段,使我们那种自然觉得惩罚是合宜与适当的感觉更加坚定巩固。当犯罪者即将蒙受人类自然的义愤告诉我们他罪有应得的公正的报复时;当他违背正义时傲慢自大的神气,被惩罚逼近时的恐惧粉碎化为低声下气时;当他不再被人害怕时,他开始成为宽宏大量与慈悲者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蒙受的痛苦,浇熄了他们因他曾经给别人造成痛苦而对他感到的愤怒。他们想要原谅与宽恕他,想要拯救他免于受罚,虽然他们曾经在所有冷静的时刻认为那惩罚是他罪有应得的报应。所以,他们在这场合有必要呼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来帮助他们。他们须以一个比较慷慨与全面的仁慈的命令,来抵消这个懦弱与偏颇的仁慈的冲动。他们须想到,对有罪者仁慈就是对无辜者残酷,他们须以他们为人类着想的那种比较广大的怜悯,来对抗他们为特定某个人着想的那种狭隘的怜悯。

有时候,我们也会引用这是维持社会所必须的论点,来为遵守一般的正义规则进行辩护。我们时常听到年轻人和品性随便的人嘲笑最神圣的道德律,听到他们有时候由于腐败,但更多时候是由于虚荣心作祟,公然主张一些最令人恶心的处世箴言。我们忍不住心中的义愤,急切地想要揭穿与驳倒这么可憎的原则。但是,虽然最初惹火我们挺身反对它们的原因,正是它们本身内在的可恨与可憎,我们却不愿意指出这原因是我们为什么谴责它们的唯一理由,或者不愿意自负地说,我们所以谴责它们,完全是因为我们自己憎恨它们。我们想,这理由看起来似乎并非毫无争论的余地。然而,为什么这理由算不得定论,如果我们确实是因为它们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而憎恨它们?但是,当我们被问到我们的行为为什么不是这样或那样时,这问题本身似乎假定,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在发问的那些人看来,似乎不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所以,我们必须对他们证明,因为其他某种缘故,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应当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因此,我们通常会寻找其他论据,而我们首先想到的理由通常就是,如果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普遍流行,社会将陷入失序与混乱。所以,我们很少忘记要坚持这个论点。

虽然通常不需要有什么高明的识别力,便可看出一切随便的习惯都倾向损害社会福祉,但是,最先激发我们去反对那些习惯的,却不是社会福祉的考量。任何人,即使是最愚笨、最不会想的那些人,都憎恶诈欺、背信与不义,并且乐于看到它们受罚。但是,很少有什么人仔细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那必要性看起来是多么的明显。

有许多明显的理由可以证明,我们所以觉得应该对伤害个人的罪行施予惩罚,最初并非基于维护社会的考量。我们所以关心个人的命运与幸福,通常不是因为我们关心社会的命运与幸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或社会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存亡,而更关心那单一个人的存亡,这就好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枚基尼金币是一千枚基尼金币当中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那全部钱币的丧失,而更关心那单一枚钱币的丧失。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个体的关怀,都不是源自于我们对群体的关怀;相反,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群体的关怀,都是由我们为所有构成这群体的不同个体个别感到的关怀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正如当一小笔金额被不正当地从我们手中取走时,我们所以对此一伤害进行追诉,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全部财产,不如说,是为了要追回我们所损失的那一笔金额。所以,当某一个人被伤害或被杀害时,我们所以要求对使他受害的那些罪行施予惩罚,与其说,是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心,不如说,是基于对那个受害者的关心。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关心其中不一定含有任何程度的某些特别细腻敏锐的感觉,亦即,未必含有通常所谓的爱、尊敬与亲情等等我们为我们个别的朋友与熟人特别感到的那些感觉。这里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仅仅是我们的同类的人都会有的那种一般的同情。我们甚至会同情一个讨厌鬼心里的怨恨,如果他无缘无故地受人伤害。我们虽然不赞许他平常的品行,但这种不赞许在这里丝毫不会阻止我们同情他自然感到的气愤。不过,就那些不是非常正直的,或那些尚未习惯于根据一般规则校正与节制其本身自然感觉的人来说,平常的不赞许很容易浇熄他们心中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