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义和团与八国联军之乱的终极启示(第10/12页)

接下来的1860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根据《北京条约》,朝廷不得再称西方人为带有侮辱性质的“夷人”,于是改成“洋人”,朝廷又不得不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而实际负责的分别是直隶总督和两江总督,他们分别兼任北洋大臣和南洋大臣,分别管理北边的“涉洋事务”和南边的“涉洋事务”。

虽然有了总理衙门,但是外交人才还是没有的,没有透明高效的内政,就不会真正有吐气扬眉的外交,大清号称“懂外交”的也不过是北洋大臣李鸿章等寥寥数人,而他们的“懂”,也只不过是跟洋人打交道比别的大臣多一点而已,还是几乎没有人愿意真正去了解外洋,了解外面的世界。总理衙门里的很多官员连当时的开放特区——通商口岸都没去过,大臣们最怕的就是被朝廷委任为驻外公使,他们把这称之为“放羊”(放洋)。直到1899年,总理衙门接到报告:意大利军舰“马可・波罗”号出现在三门湾海域,于是总理衙门的官员说,意大利派来了“马可”舰和“波罗”舰,此时距离马可・波罗游历元帝国已经有600年。

在一次次的战败中,大清的对外政策由过去的不可一世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拱手听令,所谓“对内强悍,对外软蛋”是也。从现实世界来说,大清又一次没有赶上时势,以前没有认识到“外交就是力量”,后来又没有认识到“力量就是外交”,没有认识到国与国之间其实没有真正的道义之交,只有永远的利益之交,因此老是上当。这样的例子不用多举了,甲午战争前的李鸿章一定会感触颇深。

而这样的对外政策也将给大清基层千千万万的百姓带来了切身之痛,因为跟着洋人枪炮进入国门并深入到田间乡野的,还有另外一群人——传教士。

他们曾经被逐出境,想尽所有的办法都无法混进来,而这次他们是跟着洋枪洋炮进来的,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嚣张跋扈。“利玛窦原则”再没有人想起了,那被认为“不合时宜”,教义的“本土化”自然不可能,而其他方面却迅速“和清国接轨”,接轨最成功的,就是等级制度。

他们发现清国的专制制度就是好啊,教会把全大清按行政区划一样划分为几十个教区,传教士们都把自己当成了清国的特权阶层——官僚。并且还要有相应的级别对应,比如一省的主教就认为自己该是督抚级别的“待遇”,外出时前面有人封路开道,后面有人欢送放炮,用当时美国传教士明恩溥的记载就是“乘与其身份相符的轿子,都有骑马侍从和步行随员前呼后拥,都有一只体现地位尊崇的大伞为前导,而且每次到达和出发时都鸣放一响礼炮”。

后来在洋人的压力下,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总理衙门干脆把传教士的“级别”用文件的方式固定下来,规定:总主教或主教是“省部级”(与督抚同级),头戴二品顶戴;摄位司铎(神父)、大司铎是“副省级”(与司道同级),司铎是“厅局级”或者“县处级”(与府厅州县同级),并且规定同级别的地方官吏必须接待同级别的教会人士,办理其要求之事——如此一来,那些顶戴就不是虚的了,“洋大人”变成了另外一批“土大人”,教会就是清国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的另一个“衙门”。

而早在这个条款颁布之前,传教士早就开始行动了,他们在基层干了两件事——一是要地,二是要人。

要传教,光靠教义是不管用的,首先就得修教堂,要修教堂,首先就得有地,而各种废弃的庙宇、道观、书院等这些没有明确个人产权的“无主之地”,正是传教士们的第一目标。在他们看来,这些地也是有“主”的,只不过“主”属于朝廷和官府,而他们就是“官”,可以巧取豪夺或者干脆霸占,反正在大清基层可以进行大量的土地侵占。

而接下来就是“要人”,“利玛窦原则”中处处以“受众为第一”的理念烟消云散了,某些地方的传教士竟然有了“传教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他们开始动用自己的权力,有的强迫整村整村的人入教,不入教怎么办?没关系,教会有的是办法对付,这就是清国地方官的那一套:罚款、抓人。或者向地方官府施压,规定教民可以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教民触犯朝廷的法律必须先由教会过问。如此一来,教民队伍中除了那些真正的信教者,还有因生活无着落的“吃教者”,更有那些终于找到“组织”了的流氓、地痞、恶棍等“仗教者”,他们依仗教会的势力,欺压乡邻、抢劫财物、骚扰妇女,而当乡民们报官时,教会又会出面来保护他们。

在基层又是强占土地,又是干涉老百姓之间的司法诉讼,传教士终于引发了众怒,在百姓们看来,这些“拿经的侵略者”才是他们头上最重的大山,洋人比地方官府中的那些贪官污吏更加令人可恨。他们也知道,如今官府也怕洋人,朝廷也怕洋人,因而他们更担忧洋人会彻底夺走他们手中仅有的那几亩薄田、几间破屋、几块碎银子,因为他们拥有的,本来就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