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第2/2页)

中国在春秋战国之际,职业官僚就随变法运动而发展起来了。法家学派对理性行政原则有卓越的阐述。在学者考察了秦王朝的政府体制之后,他们公认它已经基本是一个官僚科层式组织了。两千年中,帝国官僚组织与文官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尽管相对于现代官僚组织那还有很大距离,但理性行政的原则,毕竟已经成了帝国政府行政活动的支配性因素之一。一个管理着辽阔国土和千万小农,处理着兵刑钱谷复杂事务的政府,其行政的成功程度,直接联系着理性行政原则的贯彻程度。这就必然包括以理性的择优制程序来录用和任命文官。例如,公开竞争、平等原则和人才主义,合理的专门知识技能的考察内容,周密规范的制度程式,以及抑制权势滥用、财富腐蚀因素,特别是抑制身份特权、官位世袭和人身依附等非官僚制的和封建性的因素的措施和法规等等。由此,观察察举制度以及有关的其他选官制度,在不同的时期,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或背离了理性行政的要求,并导致了何种后果,就成了本书的分析角度之一。

自周代贵族封建制瓦解之后,秦汉以来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官僚帝国。在其中,政府的供职者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官,他们还构成了一个官僚统治阶级,与皇权共同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作非正义的掠夺。官僚机器便是其实现统治与掠夺的工具。相应的,不同选官制度的并存、嬗代及其相互关系,也就必然反映着官僚帝国中各种主要的权势与利益关系,反映着专制皇权、官僚内部不同集团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特权分配和权力斗争。帝国选官制度以不同方式维护着统治阶级的不同利益,同时特权膨胀和权力角逐又经常地发展到损伤甚至严重破坏理性选官规程的程度。当然,由于官僚科层制的内在运作规律,这种破坏也将刺激抵制此类现象的选官规程的发展,尽管在特定条件下未必成功。那么,特权分配和权力斗争对察举制度以及有关的其他选官制度的影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就成了本书的分析角度之二。

中国古代帝国官员的主要成分是士大夫阶层;这些官员,主要来源于文化知识群体。在这里,我们把士大夫理解为行政文官和知识分子两种社会角色的结合;而知识分子,则被理解为有关认知、道德和审美的文化知识与价值的阐释、整理与创造者,他们与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行政文官,不属于同一角色类型。士大夫的这种双重角色,给予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以极为深刻的影响;而选官制度是联结知识群体和官僚政府的桥梁,那么那种影响,也就必然会波及选官制度上来。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取士,便是一个极明显的例子。相信能够创作清新优美的诗文的文人,是处理兵刑钱谷实际政务的政府文官的最佳人选,这种选官思想与选官制度,是相当奇特的。同样,察举制的产生与发展,也自始至终地与知识群体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动态,有着直接、密切而深刻的关系。因而对这种关系的考察,也就成了本书的第三个分析角度。

以上,就是本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和分析方法,它既涉及了不同时期察举制的特点、作用和地位的变化,也涉及了影响这些变化的政治文化动因。为这种思路所决定,我们要经常地脱离察举制度本身,而转入对有关政治文化背景的叙述。

【注释】

(1)关于第一点,参见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一期。关于第三、四点,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节“明显的原始性”,及第三节“先选后考,选举与考课不分”,其中已有类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