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李贽——自相冲突的哲学家(第14/16页)

﹝7﹞《李贽的家世故居及其妻墓碑》,见《文物》1975年1期页37―38。参看Needham,《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本)第四册章3页495n。

﹝8﹞《焚书》卷1页10、37、卷3页105、卷6页232。

﹝9﹞《焚书》卷3页110。从文字中可以看出李贽为家庭教师,依东家供给食物。虽然因大雪绝粮,但亦可见其家无储粟。

﹝10﹞《焚书》卷1页10,卷3页85―86。

﹝11﹞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10;《明代名人传·李贽》。

﹝12﹞《焚书》卷2页52、卷4页42。参看朱谦之著《李贽》页2。

﹝13﹞《焚书》卷2页44。

﹝14﹞《焚书》卷1页30、36、40、卷2页46。

﹝15﹞《焚书》卷1页9、卷2页57、77―7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17。

﹝16﹞《焚书》卷6页232。此诗曾由萧公权译为英文,载《明代名人传》页809。

﹝17﹞《焚书》卷2页45。

﹝18﹞《焚书》卷3页84。

﹝19﹞《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2;《归有光全集》页96。

﹝20﹞参看何著Ladder of Success

﹝21﹞参看《归有光全集》页231。

﹝22﹞朱谦之著《李贽》页29。

﹝23﹞《焚书》卷2页52―53;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5。

﹝24﹞李贽的家族对之施加压力,虽无直接的证据,但从现存的族谱中可以得到一些线索。族谱手稿的笔迹出于多人,最早的在1606年,为李贽去世后四年。可见修谱的工作在李贽晚年已经进行,表示了他这个家族为巩固内部团结而作的努力。族谱的发现及情况见《李贽的家世》,载《文物》1975年1期页34。

﹝25﹞《焚书》卷4页181。

﹝26﹞《焚书》卷1页25。

﹝27﹞《焚书》卷2页65、卷4页150―153。

﹝28﹞《焚书》卷2页16、82、卷4页182,附录卷2页269;《续焚书》卷1页8、11、19、26。

﹝29﹞李贽在南京时,已与王畿、罗汝芳、焦竑及耿氏兄弟熟识,当已为当代名流之一。参看《焚书》卷3页123、卷4页142。

﹝30﹞李贽的交游中,如刘东星、周思敬、顾养谦、梅国桢、李世达,官居漕抚、侍郎、总督、都御史,见《焚书》卷2页57、66、69、73、77、82。

﹝31﹞《焚书》卷3页118、123;《续焚书》卷1页29―30、卷2页55―56。

﹝32﹞de Bary对这一问题曾有所批判,见Self and Society,页5―8。

﹝33﹞《焚书》卷6页243。

﹝34﹞《焚书》卷4页143。

﹝35﹞《焚书》卷6页229;《续焚书》卷1页17、22―23、41、45;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关于耿氏兄弟的情况,参看《明代名人传》页718。

﹝36﹞《明儒学案》卷35页7―8。可参看《明史》卷221页2253。《明史》对李贽的记载多不正确。

﹝37﹞《焚书》卷1页4。

﹝3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焚书》卷4页143。

﹝39﹞《明儒学案》卷35页1―7。明代人把伦理之理和物理之理同称为天理,有如Joseph Needham所谓Law of Nature和Natural Law的混淆不明,见《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册页540―542。简又文认为陈献章似乎已经发现二者不能并为一谈,但又未加彻底见解,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70。

﹝40﹞《焚书》卷1页27、37、卷4页150、182―183;《续焚书》卷1页29、卷2页26―27;容著《李卓吾评传》页13。

﹝41﹞《焚书》卷2页26、卷3页130、卷4页187。

﹝42﹞《焚书》卷4页185。参看《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8。

﹝43﹞《焚书》卷首页3、卷1页8、卷4页192;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8。

﹝44﹞《续焚书》卷1页11、卷2页59。容肇祖认为李贽在1582年后始专心写作,见《李卓吾评传》页12。

﹝45﹞《涌幢小品》卷16页365。

﹝46﹞《焚书》卷1页30。

﹝47﹞《焚书》卷2页50、55、卷3页130、卷4页187、增补卷2页268。

﹝48﹞《焚书》卷首页7。

﹝49﹞参看ArthurWaley所译《论语》的介绍,页28。

﹝50﹞这是胡适的意见。见MacNair,China,页230。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1﹞参看陈荣捷所译《近思录》的解释,并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2﹞《朱子全书》卷43页2―3。

﹝53﹞《近思录》,陈荣捷译英文本页12、93。

﹝54﹞中国的道学家通常有这样的误解。笔者在评论倪元璐时曾经指出,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438。

﹝55﹞de B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