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卷【乱世豪雄篇】第6章.成事在天 第28节(第3/5页)

太傅马日磾的葬礼非常隆重。长公主亲自扶灵到墓园,天子也派人吊慰。

太仆赵岐的归来,极大地安慰了心力交瘁的长公主,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晋阳朝廷的危机。

九月初,在赵岐的劝解和举荐下,长公主重新任命了一批公卿大臣,并奏请天子御批。

凡被牵连进晋阳谋反案的公卿大臣一律免职,等候判决。

转拜赵岐为大司徒。

转拜刘和为大司空。

转拜荀攸为太常、盖勋为太仆、张邈为廷尉、郭蕴为大鸿胪、令狐邵为少府、许劭为宗正、孔融为将作大匠。(许劭出使荆、益未归,暂由宗正丞金尚代领其职。)

转拜张范为尚书令,朱穆、田畴为尚书左右仆射,陈宫、刘翊、司马朗、邢颙、谢明、唐放为六曹尚书。

转拜司马防为御史中丞,臧洪、陈好为治书御史。(司马防出使荆、益未归,暂由臧洪代领其职。)

朝廷各府缺少的掾属,立即由邯郸大学堂的祭酒郑玄、晋阳大学堂的祭酒王剪举荐,即刻上任。

到九月中,晋阳朝廷逐渐恢复正常运作。

朝廷稳下来后,长公主开始把所有精力投到了晋阳谋反案上。

长公主命令大司空刘和、太常荀攸、廷尉张邈、尚书左仆射朱穆、代御史中丞臧洪、司隶校尉吕布六位大臣同堂审理,务求早日审结此案。

此时,晋阳发生的事情已经陆续传到各地。河北诸郡有些人心惶惶了,而关东袁绍、兖州曹操、青州田楷、徐州刘备等各地州郡大吏也纷纷派遣使臣赶到晋阳打探消息。

尤为严重的是,晋阳朝廷的大臣们经过多次合议后,竟然向天子和长公主提交了修改刑律的奏议。

这一举动,顿时激怒了长公主。

大臣们认为大汉律在某些方面过于严酷,制约和束缚了中兴大业的推动,应该本着“隆礼重法,约法省刑”的宗旨,大力修改名目繁多而严密苛酷的刑拜,极力推行“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

本朝孝武皇帝“独尊儒术”,儒学士子开始步入朝堂,并逐渐以儒家思想修正本朝的立法思想,全面引“礼”入“律”,儒家学说便通过各种途经渗透了律法。当“经义”与“律法”产生冲突时,当审判疑难案件时,官吏们便以儒家思想和儒家经典为指导,特别是用《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经义”和“律法”由此开始走向融合。这就是所谓的“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

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只要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即所谓的“志善”,即使是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了儒家倡导的“忠”、“孝”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春秋决狱还有一个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是本朝用儒家学说补充律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但本朝律法又规定,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社稷安全的,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所谓“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便是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想法而没有真正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即使是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也要依法处置。

大臣们此时推出修改刑律的奏议,其目的非常简单,利用春秋决狱的优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此次晋阳谋反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后,最后认定其主要诛杀对象是大将军。如此一来,所牵涉此事案犯的范围将大大缩小,适用刑罚也将大大减轻。

晋阳谋反案的起因是天子要嫁长公主,意图夺回权柄,确实没有谋反一事。这一点包括北疆众多文武大臣心里都有数,这纯粹就是一个冤案,然而,长公主铁了心要铲除所有可能危害到大将军安全,危害到河北稳定的所有不利因素。所以这场冤案被扩大化了。

大臣们认为,现在长公主的目的已经达到。河北很多重臣和几乎所有长安旧臣都被赶出了朝堂,所有可能危害到大将军安全,危害到河北稳定的不利因素都已不存在了,再血腥杀戮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大臣们从维护天子威仪,稳定晋阳朝廷和稳定河北士人,避免河北局势走向恶化这个角度出发,选择了一条稳妥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