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一)(第7/18页)

其他行政官

至于其他的行政官,选任之权事实上也都在独裁者。恺撒本人并不任监察官,但无疑他充分运用监察权,尤其在元老的选派上。他常常执政官与独裁者兼掌,有一次甚至没有同事。但他不肯将执政官之职常占;有人建议他任五年一期甚至十年一期的执政官,但不予采纳。

恺撒无需监督宗教,因为他已是祭司长。占卜官之职也自然加身,同时还有许多新旧荣衔,诸如“国父”[3],他诞生的月份以他的名字命名以及其崇敬的表现,发展到最后,已经十分的神化。其中有两项特别值得一提:一,恺撒被赋予和护民官同样的不可侵犯性;二,除了其他的职位名衔之外,他被赋予“统领”[4]称号。

有判断力的人可以不证自明地了解,恺撒想将他的至高权力永远施展于国家,或说,他想选用一个简明的称号,以适应这个新建制;因为,创造了名衔而无实权固然是错误,创造了实权而没有适当的名衔也是同样的错误。只不过我们很难确定恺撒心中所存的最后形态;部分原因是在这过渡期难于将鹰架和永久建筑分辨,部分原因是他的崇拜者不待他点头,就把一大堆的权位与荣衔加到他头上(无疑这是令他感到厌恶的)。

新的君主制度更不可能透过执政官的职位来行施,因为执政官的职位很难同选举分开。再者,恺撒显然曾致力于将这个最高官位贬为空洞的名衔,因之,在他接受此一职位之后,在任期未满时,就把它给予次属地位的人。“独裁者”成为最常见、最明显的称号,但这可能仅是因为恺撒想运用它旧有的含义,即在特殊的危机时期的特殊处断权。另一方面看,这个称号却很不适合新的君主制度,因为它寓含着例外的、不民主的性质,而一个民主派的政治家很不可能选择这种由最杰出的反对派所创造的称号。

反观“统领”这个称号却是新的,而且在各方面也都适合新的君主政体,只因为它是全新的,而且没有显然的理由。新酒或许不能装在旧瓶子里。而“统领”这个称号却是为新事物而取的新名称。它涵括了伽宾尼欧法中关于民主派领袖的意含(尽管该法中表达得并不那般精确):人民领袖独立于元老院,而权力则长久集中于其手。在恺撒的硬币——尤其是后期的——我们发现通用“统领”之称,而在恺撒关于政治罪犯的法令上,则似乎也用此名衔指称君主。因此后代总是用“统领”一词跟君主制度并用。为了给予这个职位以民主和宗教意义,恺撒或许有意把民众领袖与至高祭司权结合为一。

无疑这新的建构并非意在仅以其创建者一生为期限。但恺撒并未决定棘手的继承问题;他究竟是计划以选举来决定继承人,还是如其养子后来所称,以遗传方式继承,我们现在只能悬疑。也可能他有将两种方式结合之意,使统治者之子继承王位(如克伦威尔与拿破仑所做),但如统治者无子,或其子不宜为王,则统治者可由养子的方式选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统领之职位以罗马城以外之执政官或总督之职位为基础,因此最主要的是有军事指挥权,但与此共同交付在他手上的还有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但统领的权威却超乎执政官与总督,因为不仅时空不受限制,而且也行之于首都之内。再者,它与执政官不同,因为它没有具备同等权力的同事所加之钳制,而种种原先至高权力所逐渐受到的限制也不适用于统领。

旧王权的新立

一言以蔽之,“统领”不过是旧日的王权的新立;因为执政官与王的不同,仅在于其权柄受到时间、空间、同事的限制,必须有元老院或社团的合作。新君主制中几乎没有任何成份是旧日王制中所没有的:最高军事、司法与行政权威结合于一王之手;国家的宗教领袖;发布命令之权,并使此命令有必得执行之力量;将元老院降为咨询议会[5];“父族”阶级与城市长官制度的恢复。

但比这些更有意义的是恺撒的君主制跟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古罗马君主制的内在相似。古罗马诸王固然大权集于一身,在他们的统治之下的社团却是自由的,他们是平民的保护者,以抗贵族;恺撒也不是来破坏自由的,而主要是要摧毁那令人不可忍受的贵族枷锁的。因此,那绝不是政治尚古者的恺撒,却返回五百年前去找寻他新政府的典范,便不足为奇了。由于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位一向就是由种种特别法限制着的王位,因此王位也就一直并未过时。事实上,在不同的时期,从不同的方面——在十大执政官的时期,在苏拉摄政时期,在恺撒本人的独裁者时期——王权都在共和国重复出现。事实上,只要是在特殊的权力为时势所需的时候,则总是产生出无限的imperium(“命令权”)——跟通常有限的“命令权”不同——而这个,实际上就是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