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一)(第10/18页)

财政事务

在具有严格之政治意义的事务上,即使是细节方面,恺撒都尽可能免用代理人。在不可避免的时候——例如他常常不在罗马——则代理人不是用君主的合法代表——城守——而是用没有官位的亲信,通常是恺撒的银行家,来自加迪兹的狡狯而柔顺的腓尼基商人鲁西乌斯·科尔内利乌斯·巴布斯。在治理上,恺撒最为小心的是把国库的钥匙牢牢掌握——这钥匙是元老院从颓弱的诸王手上攫取,并以此建立了统治权的——把它交托绝对忠于他而且唯有忠于他的仆人。当然,君主的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是严格分开的。但整个金融与财政系统,恺撒却握于掌中,像一般罗马贵人治理产业一样治理国家的财政。各省的税收以及主要的铸币工作,都交托解放过或未解放的奴隶,而不让元老院级的人沾手——这个重要的步骤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阶级,即财政官,就是“王室管家”。

行省

不过,各省总督——在他们的金融权已由王室的税收员接取以后,现在主要只剩军事指挥权了——的职位却除埃及一地之外并未交由王室的家臣。尼罗河的这个国家,由于地理上的极端孤立、政治权力的极度集中,比任何其他地区都更易于长久脱离中央权力,在最近的危机中,意大利的党派首脑便屡次想在那里立足。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原因,恺撒不把此地宣布为行省,而仍把托勒密王朝留在那里。一定是为了这个原因,驻守埃及的军团司令不交于元老院(换句话说,也就是以前的政府)的人,而像收税员似的以下级人员来充任。

然而,整个说来,恺撒认为罗马军人不应像东方国家的军队一样,由仆从指挥。因此,比较重要的总督,一般均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较不重要的则由卸任的次执政官担任;公元前52年的法规规定——在执政官与总督之间需五年间隔——则可能弃之不用,因此在罗马任执政官之后可能立即接任总督。另一方面,总督职的分配——以前有时是由人民或元老院的命令安排的,有时则由各行政官之间的协调,或抽签——现在则转由君主决定。由于下列几项原因,恺撒从不缺少合意的总督候选人:执政官常在一年任期结束之前被诱导卸任,以为接任者留有充裕时间;次执政官的指派每年从八名增至十六名,其中半数由统领指派(会计官也是如此);统领又有权指派有名无实的次执政官和会计官。总督的召回则自然是由摄政王的命令——尽管照例执政官任总督不超过两年,次执政官任总督不超过一年。

首都的治理

至于首都的治理,有一段时间统领也想交托于他所提名的行政官。他恢复旧王的城市助理之法,几次他不在罗马的时期,都把首都的治理交予他指派的一个或数个助理,而并未征询人民同意。这些助理联合执行一切治理任务,甚至以他们自己的名义铸币——当然并没有用他们自己的铸像。公元前47年和公元前45年的头九个月,没有指派次执政官,也没有公物管理官和会计官;即连执政官,在公元前47年,到了年前才指派出来,而在公元前45年,则由恺撒一人独任执政官。

这看起来像要恢复罗马城内古代的帝王权威,唯一受到的限制是新君主的民主派背景;换言之,就是想取消执政官、监察官、次执政官、公物管理官与会计官,只有在国王不在时,留下城守,另外便是护民官与平民管理官,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但恺撒后来放弃了这种计划,自己既不接受王的称号,也不取消跟共和国的历史相交织的一些可敬的职位——执政官,次执政官,公物管理官,护民官与会计官;这些官职都重获他们原有的权力,但其地位则已完全改变了。

共和的政治基本观念是把罗马全帝国和罗马城视为同一,因此,罗马城的行政官便同等于全帝国的行政官。在恺撒的君主制度中,这个观点却全然改观了。自此以后,罗马城的行政官只不过是帝国许多城市的行政官之一,而执政官则已形同虚设,其所以重要,只因卸任之后可以任总督。

如此,往日被罗马社团消灭的社团之命运,现在落在它自己身上了;它对全帝国的主权现在也变成了有限的社团自由权。平民管理官也像次执政官和会计官一样,数目加倍,为了监督首都的供应品,又增设了两个“谷物管理官”。平民管理官与谷物管理官候选人由社团选择,不受执政官候选人之选择的限制。总之,古代为保护人民之自由的措施未遭更改(但这并不表示倔强的护民官不会遭到严重干预,有时甚至会从元老的名单中被剔除)。如此,统领在一切重要的事项中均自行决定,财政由他的仆人处理,军事由他的副官,而旧有的共和政府官职又已改为市内行政官员,他的专制乃稳固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