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走出罗马城,就是为了独霸亚平宁(第12/12页)

公元前275年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皮洛斯率领残兵败将退回了伊庇鲁斯。

战胜皮洛斯后,罗马人成了亚平宁半岛的英雄,再也没有强大的敌人干涉了。他们乘胜全力以赴去征服南意大利各城邦。公元前272年,罗马军包围并攻陷塔林敦。接着,以前投到皮洛斯方面去的南意大利诸部,如萨姆尼特人、卢卡尼亚人、布鲁提伊人和阿普里亚人等,都一一被罗马降服。罗马人成了南意大利的新霸主。

为巩固在南意大利的地位和统治,罗马在重要战略地点都建立了罗马或拉丁殖民地。公元前268年,在贝尼温敦建立拉丁殖民地;公元前264年,在沿海的费尔姆建立拉丁殖民地;公元前263年,又在埃塞尔尼亚建立拉丁殖民地。到此时,除波河流域仍为高卢人占领以外,意大利其余地区全被罗马所征服——罗马人成了整个意大利的霸主。

为了巩固对被征服城邦或部族的统治,罗马人积极推行具有军事性质的殖民政策,建立殖民地,如奥斯提亚、安提乌姆、塔尔拉齐那等,殖民地的居民保留了罗马公民权,可以加入罗马部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并且可以当选、担任任何官职,还继续在军团中服兵役——他们被认为是罗马公社有完全权利的公民那一部分。

不过,被罗马征服的城邦或部族与罗马的关系并非全部相同。征服意大利后,对意大利各地区,罗马人根据它们在被征服过程中对罗马的态度,以及各自在经济上和战略上的重要性,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把它们分为几种:

(1)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自治市。这些自治城市的公民有罗马公民权。他们保留内政方面的自治权,但丧失独立对外作战和进行外交的权利,其地位相当于自治邦。拉丁同盟解散以后,被罗马合并的一些城市,如图斯库鲁姆、拉维优姆、阿里西亚和诺门图姆等城邦,都是这类自治市。

(2)有半公民权的公社或城市。所谓半公民权,即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选举和表决。有半公民权的居民可以与罗马公民结婚,其财产也受罗马法律保护,但他们没资格当选、担任罗马公职。奥伦克人的公社,那波里人、皮凯努姆人的公社,伊达拉里亚南部和北部坎帕尼亚的城市,都属于享有半公民权的。后来,有少数城市或公社上升到了完全公民权地位。

(3)拉丁殖民地。这是参加拉丁同盟的城市或者公社在罗马占领区建立的军事性质殖民地。公元前338年,拉丁同盟被罗马强行解散,但拉丁殖民地却继续存在并不断地建立。拉丁殖民地和同盟者一样享有内部自治权。居民在战时也要服兵役,但不能编入罗马军团,而是编入由罗马将领担任最高统帅的特殊部队。他们没有罗马公民权,其军饷也由所在城市或者公社负担。不过,如果拉丁殖民地的居民迁到罗马居住,也可得到罗马公民的一切权利。公元前3世纪时,拉丁殖民地有30个,如苏拉里乌姆、涅佩铁、亚得里亚、阿里米努姆、贝尼温敦、威努西亚、佩斯图姆、布伦第西乌姆、卢西里亚、启尔恺、维里特莱以及阿德亚等。

(4)被迫同盟者。在征服扩张过程中,罗马人的目的并不是将对方消灭掉,而是将其打败,然后使之接受条件,充当罗马继续扩张的同盟者。这些战败者在名义上保持政治独立,但要承担与罗马所签订条约规定的任务,按条约规定的数量提供步兵和骑兵;如果同盟者属于滨海城市,则要供应战舰和舰上人员,同时享受某些权利,但没有外交权。他们提供的军队不编入罗马军团,而是编入特殊的辅助部队,归罗马指挥官指挥。他们的国家制度仿效罗马的国家机构,有元老院、高级官吏和公民大会,也有某些地方特点。不同条约下的同盟者情况略有差异。这类同盟者有塔林敦、克罗顿、洛克里、图里依和维利亚等城市。

(5)投降者。被罗马征服的意大利居民中,最没有权利和政治地位的是“投降者”。他们是由向胜利者罗马无条件投降的那些部落和公社组成的,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不准携带武器,要服从罗马长官的统治,如布鲁提伊人。

不难看出,罗马征服意大利以后,并未组成统一的国家。它给予各城市(公社)或部族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目的是防止它们联合起来反抗自己,让自身长期稳定地处在支配地位。而事实上,罗马统治者凭借这种“分而治之”的原则,的确建立了对意大利稳固而长久的统治。这是罗马后来继续对外扩张的根本保证,也是其在日后争霸战争中赢得胜利的根本,毕竟一个由罗马人控制的意大利,在当时无论对于哪个国家,都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