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好与坏(第2/2页)

北周的“天子”以为仁心一发,天下“自此无杂户”矣。

哪里有他想的那么简单!

到了唐朝,“道统”又复原了,依然规定“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并且更严了,“良人娶官户女者”,亦将受严惩。却也留了一线希望,若有忠义表现,侥幸获得赦免,可跻身平民行列。

此外还有驿户——因亲属犯罪逃亡而被发配到偏远驿站的服役者。

营户——被强迫迁徙并从事营造苦役者。

乐户——罪犯亲属中有姿色和艺术细胞者,被选中为官为军从事声乐服务的男女,女性自然也得奉献身体。乐户之地位与官户同等,也只能在同类中自相偶配。

疍户与九姓渔户,唐宋以后从四川、云南迁徙到两广及福建的草民,无土地,世代居水上,以船为家,善潜海取蚌采珠,主要以打渔市鱼为生。他们中每有途穷路末,自卖为奴者。

从事优伶、舆夫、吹鼓手、剃头、抬轿子、演戏、说书等职业者,都被认为是沦落之人,户籍与丐户归于一档。元、明两朝,男不许入塾读书,女不许缠足(反而是幸事),自相婚配,不得与良民通婚姻。“即积镪过万,禁不得纳赀为官吏”——这种情况,延至清代;出身铁定,绝不可变。

清朝出于满人自身的尊卑观点,对以上等级制度又有添加,连衙役皂卒也归入了贱民之列,严格禁止他们的子孙参加一切仕考。所谓皂卒,穿黑衣的使唤人也。衙役的后代即使已被过继给良人为子,仍不准应试。而良民一旦被招募为衙役,其身份也便由良而贱。

清代刑律规定,奴婢伤害平民从重处罚——奴婢殴良人者,比凡人罪加一等,“至疾者,绞;死者,斩。”如奴婢殴“家长”,属弥天重罪——不论有伤,无伤,不分首从,“皆斩”。

清代依然禁止“良贱通婚”。

康煕二十四年(1685),朝廷就八旗内部放奴为民颁发条令:凡八旗户下人家,倘若出于自愿,可以“恩准”奴仆还自由之身。随后,又将此条例推及汉官。且明文规定,获释奴仆“准与平民一例出仕”。

康煕不愧为英明统治者,他此决定,为清朝的统治赢得了好口碑。

雍正五年(1727),朝廷又下诏,允许部分表现有功义的贱民脱籍归良。诏曰:“朕以移风易俗为中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

乾隆三十六年(1771),续颁“新法”——即使那些籍在疍户的和堕民,若经四代“清白自守”,亦可入平民籍。

于是,有助于我们明白,何以清灭明后,在不甚长的时期内就基本稳定了统治局面——靠的不仅仅是镇压。而元灭宋后,对汉人全无德政可言。故,清比元的统治期长久得多。镇压与怀柔并举,努尔哈赤的后代们,在此点上比成吉思汗的后代们略胜一筹。

为什么要回溯这些史事呢?

盖因与中华民族的阶层谱系有关耳。

古今中外,所谓文化,确乎的,从来都打上阶层的烙印。而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乃是——阶层文化的烙印越来越式微,文化品质的一致性越来越成为大方向。进言之,即——社会地位不同的人们,经济基础不同的人们,在文化方面却越来越难以分出趣味之高低;所谓“上等人士”未必同时便是文化优上者,所谓“下里巴人”未必不是“腹有诗书气自华”者。而大多数人,只要愿意,不但是文化受众,还完全可以是好文化之提供者、传播者。

知识分子间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总体而言都是文化,并无好与不好之分,所谓好坏,无非是一部分人为了实行对另一部分人的文化操控而鼓吹与推行的利己标准。君不见某一历史时期的好标准,星移斗转,“道”变人变之后,于是被证明为不好,甚至被证明是很坏的文化了吗?

此种现象确乎不乏其例。

但本人认为,不能就此便得出文化本无好坏之分的结论。

人是感受系统丰富的动物。连细菌对人亦有好坏之分,何况与人的思想、精神和心理关系密切的文化呢?

某种文化彼时代被奉为好文化,此时刻被质疑、否定、颠覆,归于不可取一类——为什么会这样呢?还不是因为人们的文化评价水平提高了,能够以好的文化标准来衡量了吗?人类已经与自身所创造的文化密不可分地“相处”了几千年了,若在文化品质上至今仍不能区别好与不好,人类岂不是太可悲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