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罗马帝国的古典文明(第20/23页)

除了作为古代史的榜样,罗马传统对近代共和国的影响也很大,就连“共和国”和“民主”这些词都是从拉丁语里而来。再例如选任官吏,罗马的选举方法被近代民主政府沿用,而雅典常用的那种抽签选任官吏的方法则被舍弃。

此外,近代各国的参议院的出现及形成也是从罗马那里得到启发。值得一提的是,在十八世纪的美国和法国,人们制定宪法时主要是从罗马历史中获得共和政体的观念和范例。

不可否认,罗马给近代世界不但留下共和政体传统,也遗留下专制政体。它既有元老院和群众性大会,也有独裁者。罗马后期君主所用的“imperator”(古罗马皇帝)和“princeps”(领袖)等尊号演化为英语中的“emperor”(皇帝)和“prince”(王子),形式上如出一辙。不仅是尊号,专制政体的形式还体现在皇宫、皇座、皇冠和紫色的皇袍代代相传。这些皇权象征着皇帝和国王,他们沿袭亘古的专制政体,又传给近代。

下面从行政和立法方面详说罗马的榜样和影响。

行政?从治理庞大帝国的政策来说,罗马超越了它所有的前驱者。这些方法极其有效。最初,在行省里任命总督,由总督和他的部下征收贡品,并对当地事务和官吏不加干涉。然而时间长了,总督及其部下就一步步把地方行政事务接收过来。

罗马成为行政方面的榜样,是它大胆探索、顺应国情和发展的结果。在凡是可能的地方,他都把被征服的民族组成在形式上相当一致的市镇和城市,允许行省市镇逐渐升级,同时享有更多的特权。由于被征服者效忠,表现良好,罗马的公民权也一步一步扩大到整个帝国。但它一直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最初集中在罗马,后来就集中在皇帝和他的军队里。罗马共和国从来不是一个联合体,允许各自治邦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制。

立法?法律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成长是如影随形的。古代最伟大的法律制定者就是罗马人。罗马法典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

古代的法律大多简单严谨,罗马城邦最早的法律也是如此。大约在公元前449年,罗马城邦最早的法律由十个人组成的委员会写成文字,又刻在十二块青铜板上,这是第一次的法律记录。这些法律定义了罪行和刑罚,并对财产权、个人权利和诉讼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相关的阐述。

随着城市的成长,到共和国的成形,再到后来帝国的建立,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相应地,将法律全面扩充并且更加精细成为必然要求。财富的迅速增长和规模巨大的商业的繁兴,要求财产和商业契约法律进一步完善。

在共和国末期和帝国早期,城邦内道德衰败,家庭生活破裂现象严重,引起立法人对法律更大的关心和思虑。随着帝国的扩张和商业的蔓延,城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外国人对峙罗马法庭的情况。这些外国人习惯于其他类型的法律却不谙罗马法律,对付这些人成为伤脑筋之事。因此,在罗马设立一个受理有关外国人案件的法庭成为必然的趋势。各行省的总督也要处理同样的问题。

考虑到这些情况,最终的结果是法官们在做出判决时,一部分依据罗马法,一部分参考外国人的习俗。

法律渐趋复杂,其结果是产生了类型不一的法律。毫无疑问,罗马政府通过了对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对于隶属民族和异邦人则无效。这种主体有限的法律带有局限性,法官得常常加以解释和扩充。法官的意见常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制定的法律”由此而诞生。

虽然大部分适用于异邦人的法律是由法官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官眼中异邦人就跟罗马公民一样,法官们为罗马公民制定的法律跟异邦人是有所区别的。

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官们制定的法律以及皇帝颁布的法令等各类法律并行,愈发繁杂,结果使得最有学问的法律学家也被难住了。尤利乌斯·恺撒(罗马共和国末期的皇帝)最大的心愿就是搜集所有的法律和判决,仔细研究,最终归结成一部法典。尽管他没有完成这个大计划,但六个世纪后,由查士丁尼替其完成,编成《查士丁尼法典》。

在任职最高领袖期间(527—565年),查士丁尼做了许多令人称奇的事,但没有一件事能与汇集、编纂和解释罗马法相提并论,他专门任命一个由能干的法律学家组成委员会,主攻汇集、编纂罗马繁杂的法律和法令,由此而成《法典》。

查士丁尼并未停住探索的步伐,花了三年,由十六位法律学家组成委员会审定重要法学家意见并按题逐条分编,以供参考,这样汇编的意见著成《法理会要》。又应查士丁尼要求,法学学家们编成便于学生用的《法学总纲》,它是一本阐明罗马法原理的简明课本,将法律普及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