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第11/12页)

(36)《后汉书》卷三一《苏章传》、卷四一《第五伦传》。

(37)《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属官之差,如“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38)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等级与前书所述有异,这是不同时期制度变化造成的。

(39)《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1731年)十二月戊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0页下栏。

(40)《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27年)七月庚辰诏。这个制度其实来自新莽。《汉旧仪》卷下:“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页。

(41)《汉书》卷三十《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颜师古注云:“稗官,小官。《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是也。”而潘建国先生认为,“稗官”相当于《周官》中的土训、诵训、训方氏,在汉代则是待诏、侍郎之类。见其《“稗官”说》,《文学评论》1999年第2期。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注释》谓:“稗官,属下的小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又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号简:“取传书乡部稗官。”《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4页。刘信芳、梁柱等取《汉书·百官公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释之,见其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结合睡虎地简、龙岗简,加之《秩律》所见“稗官”,潘先生的说法恐难成立,颜师古所云应是正确的。

(42)《汉书》卷九《元帝纪》。

(43)《尹湾汉墓简牍》,第79页。东海郡的郡尉秩真二千石,朱绍侯先生认为是战争时期的特殊安排,见其《〈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材料》,《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谢桂华先生则以东海郡是“大郡”释之,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31页。

(44)《汉书》卷八八《儒林传》:“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可知左右内史、大行的卒史是二百石卒史,郡卒史是百石。另参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二节。

(45)严耕望先生说:“掾史秩一百石,则守属书佐盖斗食之奉矣”;“功曹虽秩仅百石,然于守相自辟之属吏中地位最高,且职统诸曹,故特为守相所任委。”见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6页、第119页。又尹湾汉简有“属”,《集簿》记东海郡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东海郡吏员簿》谓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见《尹湾汉墓简牍》,第77、79页。这所反映的是汉成帝前期的情况。谢桂华先生说,汉初所见郡属吏主要是卒史和书佐,“属”乃后来新增之一级:“在卒史和书佐这两个等级之间,增设了属这个等级。”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26页。杨际平先生则认为,“属”亦百石吏,与卒史同级,见其《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又云:“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的意思是,若官阙不足,则以比二百石治礼掌故,补中二千石之比二百石属;以比百石文学掌故,补百石(或比百石)的郡属。

(47)《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注引。

(4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又云:“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严耕望参照洛阳令的例子,指出河南尹府中“十二人百石”的“百石”之前应有一数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1页。邹水杰君认为“十二人百石”的“百石”前夺一“四”字。又《续汉志》“百官奉”条注引《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洛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邹水杰君认为,这“四百二十七人奉”一句中夺一“石”字,当为“四百石二十七人奉”,因为比四百石俸月四十五斛,正好可以说通。“由此可见,京师之制,与常制异。”见其《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其说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