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治维新(第6/7页)

总之,日本人在构筑世界秩序时,经常考虑到等级制。在家庭以及人际关系中,年龄、辈分、性别、阶级决定着适当的行为。在政治、宗教、军队、产业等各个领域中,都有十分周到的等级划分,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一逾越其特权范围,必将受惩罚。只要“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得以维持,日本人就会毫无不满地生活下去。他们就感到安全。当然,在最高幸福受保护这个含义上,他们也时常不“安全”。他们感到“安全”是由于视等级制为合法。这是日本人人生观的特征,正如对平等与自由企业的信赖是美国人生活方式的特征一样。

但是,当日本人要把这种“安全”的公式向外输出时,就遭到惩罚了。等级制与日本国内老百姓的思想很吻合,因为等级制培育了那种思想。在那个世界里,人们的野心只能是那种世界所能塑造的野心。但是,等级制绝不是能输出的玩艺。那些大言不惭的主张,在别的国家看来,实在是狂妄至极,甚至比狂妄还要恶劣,以至万分愤慨。而日军官兵到了各个占领国,看到当地居民们根本不欢迎他们时,一直十分吃惊。日本不是给了他们一个地位了吗?尽管很低,但总是整个等级制中的一个地位嘛;等级制,对低层的人来讲,不也是很理想吗?于是,日本军事部门接连拍摄了几部战争中的影片,描写中国人对日本人的“爱情”。比如,痛苦绝望、自暴自弃的中国姑娘和日本士兵或日本工程师相爱,找到了幸福等等。这类电影和日本人纳粹式的征服行动实在是距离太远,只能是无用的。他们不能用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的国家。他们的错误就在于他们认为能够如此。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自己心甘情愿地满足于“各安其分”的日本道德体系是不能指望别的国家接受的。其他国家并没有这种道德体系。它是地道的日本产品。日本的作家们把这种伦理体系视为当然,因而不加论述。然而,要了解日本人则必须先从论述这种伦理体系入手。

注释:

①明治维新:狭义的“明治维新”通常指1868年1月3日天皇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废除幕府,建立天皇制新政权。本章(标题是“Meiji Reform”)则指新政权建立后的一系列改革。——译者

②尊王攘夷:以天皇为旗帜,压迫幕府宣布“攘夷”(废约、闭港、驱逐外国人),其实质是要推翻幕府。“尊攘派”大多迅速转变为主张“开港讨幕”的“讨幕派”。——译者

③“改革派”:指幕府内部主张对外国开放、不触动“幕藩体制”,进行温和改革的开明派。——译者

④强大的外样大名:“外样”(旁系、非嫡系),指原来与德川家康敌对,“关原之战”(1600)后臣服德川家康的大名。以萨摩、长州、土佐、肥前等“西南强藩”为代表。——译者

⑤收回“版籍”:史称“版籍奉还”。版:领地。籍:户籍。收回“版籍”,则“藩主”不再是领主。——译者

⑥指“散发脱刀令”,1871年公布。准许自由剪发,废除佩刀,以破除旧习,提倡“文明开化”。——译者

⑦此处原著及日译本均不确。应为“一次发给相当五至十四年俸禄额的秩禄公债”(自第六年起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三十年内付清)。——译者

⑧Norman,《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96页。(此处中译文采自该书中译本:《日本维新史》第97页。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译者)

⑨指“西南战争”。参阅第26页“西乡隆盛”注。——译者

⑩金子坚太郎子爵语,见诺曼:《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188页——日译者。中译者补注:这段译文见诺曼:《日本维新史》第187页注⑩。金子坚太郎(1853—1942):福冈藩士出身。1871年在哈佛大学学习法律、政治。归国后历任东京大学讲师、伊藤内阁总理秘书官曾参与起草宪法,后位农商务大臣、司法大臣。晚年任枢密院顾问官。——译者

⑪指制度取调局。——日译者

⑫伊藤博文(1841—1909):长州藩“足轻”(步卒)出身。1863年潜赴英国,旋归国参加倒幕,任“奇兵队”力士队长。新政府成立后迅速擢升,担任中枢要职。1871年任“岩仓具视使节团”副使赴欧美考察。后主持制宪。1885年后任枢密院议长、帝国议会议长、内阁总理大臣等。1906年任朝鲜统监。1909年被朝鲜爱国志士刺杀。——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