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构成罪证(第7/7页)

“他说要把玩腻的女人送到‘矢代’。”

“把女人送到‘矢代’,他这么说了?”刑警的眼睛一亮。

“是的。他对我许了愿,要我陪他玩一次给5万日元。”

叫岸本的男人在“矢代”留下了踪迹。

岸本是否和案子有关,还不清楚,只不过是常客芦野通夫带来的一位顾客。

然而在这里发现了重大资料。在现场提取了若干披害者以外的无法对证的指纹。

要鉴定指纹需要十二个以上的特定点。假如缺少这个,仅凭指纹是签发不到逮捕证的。

搜查本部在发案现场因为提取不到十个手指全部的指纹,所以分别从所采集到的连续指纹和单一指纹中,挑选出线条清晰的,使其能对照十指加以重新排列组合,而形成十个手指的指纹。

刑警把这些组合指纹,对照了芦野通夫的名片以及强奸受害者手持火柴上所采集到的不能对照的复数指纹后,排除掉了芦野、屋代时枝、强奸受害者以及身份明确的有关人员的指纹,并斟酌类似纹型、隆线特征和印象条件等,然后进一步对照组合指纹,确认完全符合。

搜査本部将其组合指纹,査询了警察厅的电脑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报告无符合者,岸本无前科。

但是,档案证明岸本此人,出入过谋杀老板娘的犯罪现场,而且乘坐过强奸犯的车。岸本是杀人和强奸案同一罪犯的可能性极其大。

根据芦野通夫所述,调查了调布市地区岸本所谓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可是并无此人。

正如芦野隐隐约约察觉到的那样,岸本似乎伪装了自己的真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