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他又改了回来(第2/2页)

可以说,所罗门法典是罗马、推罗、埃及共同使用的法律汇编原集,甚至波斯人的法律都有些许借鉴了所罗门法典。

但无论是罗马还是埃及,他们都将这种法典和本国的传统进行了结合与修订。只有推罗人原封不同的采纳了所罗门法典——当然,这也与他们本国、本民族并没有坚实的文化基础有关。

然而,那时极为先进的法典,一千年完全不变、依旧也是有些落后了。

而耶稣以所罗门转世的名义重新立法,得到了推罗国内有识之士的认同和赞成。这是他们早就想做的,却根本无权、也无力完成的事业。

新创立的新法在所罗门法典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集中式皇权的合法化,提出了人人都应达成、以及必须努力达成的“至高”与“和谐”之道,来约束众人的行为、使社会进行正面意义上的自我变革。

“至高”是指,人们应当以勤劳为衣、以智慧为冠、以诚实为靴、以勇气为剑、以忠诚为袍。

而“和谐”则要求人们应当敢作为而懂得敬畏、勇敢而不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乐观而不盲目、圆滑而不怯懦、心无恶念而不幼稚。

这五内七外的十二种才能,被他称为“黄金”——